左春和:民间的平等秩序
发布日期:2015-12-16 20:51:39 来源:共识网 作者:左春和 编辑:胡擎银

  民间的观念之争在于维护民间的思想生态与对话秩序的平衡,也是出于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平等是人际间的伦理基础。正是对于平等秩序的追求,民间才得以结成新的秩序状态,以此与等级权力和体制板块形成对峙,这里包含着对自由价值的确认和对个人权利的提醒。人是生而不平等的,为此要为其寻求平等,要进行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制度伦理变革,这是人类社会正义的理想。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天赋权利,但这并不是一种事实描述,没有有效的秩序下,人与人之间可能处于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民间秩序也在于一种价值追求,其核心在陈述一个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最低目标,使得民间秩序不因为没有权力的强制而处于无序。鉴于人类天性中的权力欲望,民间秩序中也无法完全排除权力冲动,虽然这是一种奴性的本能,但若不加节制,它会破坏民间的平等秩序。民间秩序并不是无政府状态,但其本身就是对于等级秩序的反动,因为等级秩序及其科层制的官僚体制压缩了自由空间和权利范围。在伯林看来,这种平等的秩序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到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虽然在民间秩序中没有权力主导的形式化强制,但是由精英情结造成的民间权力也会威胁到秩序建构的初衷,况且,平等本身也是极易被利用和扭曲的价值符号。尤其在有的自由主义者看来,平等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甚至认为平等破坏了个人自由的实现而成为一种类社会主义秩序。但是民间秩序是由无权者结成的松散联盟,若非对于平等价值的确认就不会逃离权力秩序,如果新的秩序以平等之名而等级化,一则背离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原则,二是会成为另一种权力体系的构建,使平等的理想乌托邦化。因此,在观念之争的背后,有必要警惕新的民间权力的形成,防止民间主体性的异变。

  平等是普世价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观之一,自然也是民间秩序的重要追求,民间秩序的形成本身离不开对于平等价值的向往。在非民间秩序中,等级制度和权威观念对自由进行了长期压制,人性难以呈现他的舒展和真实状态,因为等级制本身已经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权利。非自由状态中,等级制是一种统治的需要,它并不会关怀生命的真实诉求,自由是等级观念的天敌。欲压制自由,必先消灭平等。之所以说体制化知识分子在与等级制同构,是因为所有的体制本身都是科层制的级别划分,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金字塔结构来分配权力。在这种等级结构中形成了上一层对下一层的绝对压制,下一层对底层的压制,最底层对民间的压制,由此达到了一个观念压制一切的统一体系,最终服从统一的意识形态训导。这样一来,体制化的知识分子就由等级不同而分得了不同的“知识”权力,以此统领其权力范围的思想观念,然后形成思想的“统一”,达到“歌德”派的现实效果。这种非平等状态下的思想已不是思想,而是政治意识形态,这里只有服从而没有对话与交流,更不存在思想市场。这是人类发明的对真理的残酷压制之一,因为它堵塞了真理的渠道及其呈现的机会。虽然人们常说真理最终要战胜谬误,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人类自我安慰的信心鼓励,许多情况下,真理并不能必然战胜谬误,起码在短期内如此,即便真理在摆脱了谬误的压制之后胜出那也是多年之后,而迟到的胜出已使真理付出了难以挽回的时间代价。在消除平等价值的权力策略中典型的方式便是以德治国,由于权力成为道德之师,大众只有听命于驯服而不能质疑任何权力行为。体制化知识分子则大力鼓吹素质论,以此消除普通大众或民间化知识人的言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排除平等的价值观。尤其是素质论本身已经预设了权力金字塔结构道德划分的合法性,贬拟了人的平等权利,成为统治阶级的奴役工具。

  民间秩序在拥抱平等价值的同时更是警惕伪平等的出现,因为上个世纪的革命正是在平等的感召下进行的,但人们发现越是以平等的名义进行的革命越是形成一个超越平等之上的新阶级。所以一些自由主义者极力回避平等的强调,认为平等与自由之间的深层矛盾难以调合,因为革命而来的平等最后吞噬了自由。其实,如同政治价值中的诸多术语一样,平等也常常被扭曲和利用,由此衍生出符合各自逻辑的各种含义,使其符合各自的主张。在权力体系主导的形式平等中,主要强调分配的平等,而只有权力核心才具有这种分配权,因此,平等的价值在此会被严重扭曲,平等成为权力合法性掠夺的价值符号。民主秩序中由权力主导的分配结果可以最大化地接近平等,因为民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可以制衡权力的不平等倾向,可以有效调节权力的私利膨胀。但在非民主与非法治秩序中的权力主导则完全变成了一家之私,它会以平等的名义掌握和垄断资源,然后又以平等的名义吞噬资源,使“平等”成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敌人。鉴于权力的内在本质及其膨胀欲望,民间权力的形成也会仿效政治权力的特点垄断资源,然后使其掌握分配权。由于民间秩序的形成得益于政治权力的压制教训,因此,它对于各种平等的形式和实质内容有一种天生的警惕。任何强调结果平等就意味着必须有他人的服从,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分配结果,平等的实质也就无能呈现。但这种服从区分了专制和民主两种状态,专制之下的服从分配只能导出阶级分化,而民主之下的服从只是履行契约。民主法治秩序中的平等原则可以达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原则的延伸,专制秩序中则恰恰相反。虽然都是以平等的名义进行,但其实质迥异,民主法治之下平等逻辑的展开可以符合平等的标准,而在专制之下会形成对于平等原则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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