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蕴藏风险
发布日期:2014-06-24 11:13:56 来源:福布斯中文网 作者:Kevin Rosier 编辑:

   编者按:在中美有关网络信息产业与安全问题变得日益敏感的背景下,中国网络信息产业公司的上市及投资也引起美国政府及立法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量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在美国上市,这些公司上市前都有美元资本的投资,但这些交易所基于的监管及法律制度,近年来不断引发争议,成为这些上市公司本身及投资者的风险因素。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前夕,最近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撰写了一份有关在美上市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分析报告。福布斯中文版翻译了这份文件,以帮助我们的用户了解美国国会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篇幅所限,略有删节。

  美中经济安全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报告

  免责声明:本文是美中经济安全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研究后成果,并应委员会的要求编制以支持其审议工作。委员会根据公法106-398号和第108-7号的规定,特将报告发布于委员会网站,以在委员会持续评估美中经济关系及其对美国安全影响的过程中,加深公众对委员会所处理议题的了解。然而,本文件的公开发表并不代表委员会、任何委员个人或委员会的其他专业人员赞同本研究报告中表述的观点或结论。

  中国顶尖的私人互联网公司纷纷转战美国证券交易所,希望以此筹集资金谋求扩张。由于无法从中国国有银行系统或规模过小的债券市场获得充足的资本,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必须依赖外国投资者来维持业务运作和增长。但是中国政府通过外商投资和设置复杂的许可证要求来限制外国资本进入互联网行业。此外,大部分中国企业必须获得许可才能赴海外上市。为了绕开这些限制,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不惜使用复杂且具有高风险的机制——可变利益实体(VIE)。VIE实际上是一家控股企业,往往设在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通过一套复杂的法律合同,将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联系在一起。理论上,VIE结构可以确保经济利益流向外国投资者;同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仍然留在中国企业手中,从而在表面上遵守了中国法律。

  VIE结构的复杂性和其背后的目的使得美国的股东面临重大风险。例如,这一结构依据的法律合约只有在中国才有强制性,而目前中国的法规尚不完善。尽管VIE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获得美国法律的认可,但在中国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作违法。互联网巨头如阿里巴巴、百度和微博被冠以“中国亚马逊(Amazon)”、“中国谷歌(Google)”和“中国推特(Twitter)”等美誉,如果美国的投资者不加考虑就买入其危险的VIE结构,风险将会激增。

  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涌向美国交易所

  最近中国互联网企业赴美启动首次公开募股(IPO)的热潮引起了美国监管机构的担忧。2014年5月,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申请在美上市,预计将成为美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IPO。当月,中国的零售网站京东在纳斯达克启动IPO。2014年4月17日,拥有1.4亿用户的微博也在纳斯达克上市。微博和京东由此跻身已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之列。

  随着中国主流互联网公司的不断扩张,他们无法在国内市场筹集足够的资本,因此通过在海外(最主要是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尽管中国的法规试图对此加以制止,但仍无法阻挡这一趋势的上升。中国企业要获得海外上市许可十分困难;法律更是禁止外国股东对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持有控股权益。不过,中国互联网企业对于海外上市直言不讳,而中国的官方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也从不质疑这在中国法律上的合法性。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企业通过VIE与海外投资者达成复杂而高风险的法律安排机制,从而绕开了国内法律。

  可变利益实体:应对监管变通之法

  中国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流互联网公司都采用了VIE结 构,作为规避中国相关外资限制的一种手段。通过研究某一公司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VIE结构,这种公司会故意通过一系列空壳公司来将所有权模糊化。以微博为例,美国投资者在纳斯达克购买的是微博公司(Weibo Corporation)的股票,这家公司的注册地是开曼群岛。微博公司在提交给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文件里表明,它是在香港注册的微博香港有限公司(Weibo HK)的唯一股东,而微博香港全资拥有并运营着中国境内的一家子公司,名为微博互联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Weibo Technology)。然而,由于子公司微博科技是由外国实体(微博公司和微博香港)全资控股, 它在中国被禁止直接拥有和运营网站——中国对互联网服务设置了外资比例限制,并规定经营主体需要取得各种相关许可证。

  实际运营微博服务(并 获得必要政府许可)的中国公司名为北京微博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Weibo Interactive)。微博互动由另一家名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Weimeng)的中国公司全资控股,该公司就是一个VIE。作为VIE,微梦公司的主要功能是持有主要中国公司的股权,并参与跟外资企业微博科技 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

  根据微博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的F-1招股说明书,外资子公司微博科技跟VIE微梦公司之间的合同安排包括:“贷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贷款还款协议,授权行使股东投票权的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这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安排让外国投资者能够在不直接持股的情况下便投资于微博互动,这有悖于中国法律。相关贷款协议在表面上保证外资子公司微博科技能够获得VIE微梦公司的利润,并拥有按照议定价格收购微梦的权力。

  总之,这种复杂的计策让它在中国监管机构面前显得是一家中国企业,而在外国投资者面前又可以宣称是一家外资企业。严格来讲,两种说法都不准确,而且这种安排具有高风险,并有可能违反中国法律。

  投资基于VIE结构互联网公司的风险

  在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中国行业中,有关VIE结构使用的问题一直争论不断。这些通常是被中国政府视为战略性新兴行业(SEI)的行业,或者就是具有政治敏感性或关乎国家安全的行业。互联网相关服务落入以上每个范畴之中,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使用VIE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绝大多数都来自互联网行业。

  VIE在中国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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