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勒工名制”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发布日期:2018-04-12 08:31: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田勘 编辑:晴阴

  建质[2014]124号文件规定的现代物勒工名制(终身追责制),需要落实到包括考勒隧道加固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质量监管中,并且在实施中加以完善,才能有助于遏制“豆腐渣工程”和责任事故重演。

  近日,甘肃折达公路被查出“偷工减料”问题,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折达公路考勒隧道40米加固段工程的责任单位、质量、工期、设计、材料、成本等内容的详细信息,其中还公布了各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手机号。

  对考勒隧道重新加固,是因为有人举报投资近16亿元的扶贫公路——甘肃折达公路上的考勒隧道存在质量问题。调查结果显示,隧道内原设计中的“双层钢筋”变“单层钢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现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在其网站的公示牌上把前方指挥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设计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质量监督单位8个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公布出来,有点儿像现代的物勒工名。

  物勒工名是中国传统的监督建筑和生产质量的制度,最早记载于《吕氏春秋·孟冬记》,“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比行其罪,以穷其情”。意思是指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一旦产品质量出了问题,要追查责任者,而且要严厉惩处,终身追责。由于这种传统监管方式的实施,才有了中国人历代引以为豪的赵州桥等高质量的建筑工程,赵州桥的物勒工名者就是李春。

  2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文件),明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个项目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有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人的责任。

  这可以视为现代的物勒工名制度,但是,为何对于折达公路考勒隧道这样的工程不管用?可以看到的事实是,折达公路考勒隧道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项目设计单位为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单位为太原市华宝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交工投入运营。

  也许,折达公路考勒隧道在修建和完工时还没有公布现在的“物勒工名”——《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因而发生隧道内原设计中的“双层钢筋”变“单层钢筋”等偷工减料情况后,似乎无法追究责任。

  如果要以这样的理由来为质量低劣的考勒隧道开脱的话,那么,过去国内所有的“豆腐渣工程”都可以找到开脱的理由。如黑龙江哈尔滨松花江上的阳明滩大桥2012年8月24日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连霍高速河南新安段上跨天桥2011年9月21日垮塌等,都是因为质量问题……

  此次考勒隧道加固工程公布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手机号码,能否保证加固后的隧道工程质量达标,确保工程完工后全寿命周期50年内无大修呢?这个问题也令人担心。关键是,首先能否落实住建部的124号文件内容,即对责任人进行终身追责。其次是,追责追到哪种地步,有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包括法规之间矛盾、规定粗糙、细节模糊等问题。

  建质[2014]124号文件规定,对责任人的追责包括公开曝光、罚款、责令停止执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其中最轻的是公开曝光,最重的是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来说,就公开曝光而言,与《行政处罚法》有矛盾,因为后者没有把公开曝光作为明确规定的处罚手段之一;而追究刑事责任也与刑法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有矛盾,后者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124号文件中追究的责任人却有很多。所以,对责任人曝光的标准和移送司法机关定罪的标准都需要特别明确。

  建质[2014]124号文件规定的现代物勒工名制(终身追责制),需要落实到包括考勒隧道加固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质量监管中,并且在实施中加以完善,才能有助于遏制“豆腐渣工程”和责任事故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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