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当前司法改革存在的五大隐忧
发布日期:2015-05-07 11:43:59 来源:共识网 作者: 编辑:陈峥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部署,司法改革可谓是全面展开。可以预见的是,此次改革将有助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管理体制。然而,我们在为改革及其可预见的成果欣喜之余,亦应当认识到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隐忧。

  第一大隐忧:在“政治正确”的桎梏下画地为牢,拒斥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规律

  司法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因而其必然存在强烈的政治属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制度当中的诸多构成要素同样具有人类共同性,尤其是在治理技术层面,比如回避制度、审判公开等。为此,进行司法改革既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样亦需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谈及依法治国应当坚持的原则时亦指出:“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然而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由于不可避免地触及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于是一些人或集团便过分强调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不愿或者是不敢越“政治正确”的雷池半步。以至于在“政治正确”的桎梏下画地为牢,拒斥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规律。

  举例来讲,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乃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规律之一,因为在司法活动的依据即法律表现为执政者的意志,且司法机构及其人员的安排由执政者掌控的前提下,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越高,则司法权的运行越合符司法规律。但本轮司法改革当中的诸多改革方案有意或者无意地避谈司法活动独立这个主题,甚至过分地用“制度自信”之名来掩饰思想僵化、利益僵化之实。又比如:现有检察体制具有强烈的前苏联痕迹,其已经在实践中表现出诸多弊端,但在已经公布的检察制度改革方案中也并未对此进行实质性的触动。再比如:在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层面。政法工作自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状况是政法委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对司法活动进行不当的干预。如此一来,非但不能加强党的领导,反而极大地贬损了司法本应具有的权威。为此,对政法委的改革理应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革进行到现在,与之相关的措施仍然未能出台。

  第二大隐忧:司法改革闭门造车,不给社会讨论、批判空间

  改革的成功离不开社会的参与。因为制度是共识的固化,制度改革是重新凝聚共识的过程,由此便要求改革者广开言路、保持开放的姿态,从而维持和创造共识。同时,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有赖于社会的讨论与批评,因为真理乃是愈辩愈明的。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虽已由执政党最高决策层拟就,但由决策向现实转换的过程亦须汇聚更多的智识。为此,司法改革若欲有效推进,必然要求有效的公众参与。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下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闭门造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今年3月18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更是指出:“2014年司法改革方案从起草,到论证,甚至到出台,都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各试点法院讳莫如深、避而不谈”。很明显的例证便是,一些已经发布数月的司法改革文件依然未能在报刊、互联网等媒介上查阅到全文。

  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非但普通民众缺乏讨论和批判的空间,即便是作为改革的直接利害相关者的法官、检察官等群体亦难以参与其中。很多试点法院、检察院的改革方案也仅是少数人暗箱私议,大多数人只能在惴惴不安中焦虑等待。例如当前进行司法员额制改革,绝大多数身处一线的法官、检察官既未能全面知晓改革将会往何处去,更难以有效地参与其中。但有限的员额比例无疑关乎其切身利益,在心中无数、前途未卜的境况下,很多人只能在焦虑中等待,或者是选择离开。近期一些大中城市法官、检察官扎堆离职,其缘由之一便是当下闭门造车式的改革使其失去了既有的预期。诚然,开放讨论固然有可能影响改革的决策,窒碍改革的有序运行,但一个没有充分民意基础的改革不仅不合乎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传统,而且可能因正当性的缺失,实施起来更加举步维艰。

  第三大隐忧:司法改革的碎片化,顶层设计沦为部门设计

  司法体制改革本质上是公权力的改革,是司法权的调整乃至重新分配。在司法改革当中,党、政、司法等相关主体作为现行权力格局的一部分,是典型的构成公权力系统运行的要素。因此,其应当作为改革的对象被纳入顶层设计当中。然而在当前的改革实践中,由于司法体制涉及到的主体诸多,各主体纷纷在其领域内提出改革方案。如此一来,极易出现一种无序或碎片化的改革倾向。当下进行的司法改革所呈现的景观便是,最高检察院主要设计检察制度的改革,最高法院设计审判制度的改革,公安部主导警察制度的改革。而作为司法制度核心要素之一的律师制度则暂时没有启动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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