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帝国的治理逻辑(下)
发布日期:2015-08-04 14:37:05 来源: 阿尔法工场 作者:周雪光 编辑:陈峥

   三、超越“黄宗羲定律”:中华帝国治理逻辑的三个关系

  黄宗羲定律现象折射出中华帝国所面临的治理困难、挑战以及由此发展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应对举措,昭示着其背后稳定存在的帝国治理逻辑。在这一节,我们重新审视、解读中华帝国的治理逻辑。

  简而言之,我用以下三对(概念)关系——“委托与代理”、“正式与非正式”、“名与实”——来提炼、概括中华帝国的治理逻辑。这些关系和概念在文献中均已出现,笔者在研究工作中也多有讨论。本文新的贡献是,进一步发掘、厘清这些关系所蕴含的制度逻辑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将其放进中国大历史背景之中加以认识。

  (一)委托与代理:帝国治理的困难与挑战

  “委托与代理”这一对概念及其关系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及其面临的困难。在广义上,委托—代理描述了市场双方或合约双方间即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普遍性关系,体现为双方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的权威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委托方有着所有权或最终决策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将某些控制权下放或转让给代理方行使。

  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可以有着不同的形式,而且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狭义上,在社会科学特别是组织学文献中,委托—代理是一对重要分析概念(Jensen & Meckling,1976),强调了组织中上下级之间或一般意义上合同双边关系中的特有属性。在委托—代理模型中,双方间的权威关系受到信息不对称性、不同利益目标等一系列问题困扰,需要相应的组织制度安排加以协调应对。

  例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通常是代理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来追逐私有目标;因此另一方(委托方)不得不采用相应的激励设置和制度安排来加以防范。(Milgrom & Roberts;Miller)

  再如,委托—代理关系中特殊性投资(asset-specific investment)特点可能导致代理方激励不足,从而影响了不同的所有权(或剩余控制权)安排。(Hart, 1995; Tirole,1994)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凸显了官僚体制在国家治理中的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又隐含着相应的一系列治理挑战,其中的信息、权威问题成为理解认识正式组织制度安排的核心所在。

  官僚体制是中华帝国统治的组织基础,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特征集中反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矛盾,“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集中表现在中央管辖权与地方治理权间的紧张和不兼容:前者趋于权力、资源向上集中,从而削弱了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这一体制的有效治理能力;而后者又常常表现为各行其是,偏离失控,对权威体制的中央核心产生威胁”。

  在中华帝国的大历史背景下,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帝国的辽阔疆域、多元民族构成、不同区域在经济、文化、社会组织上的千差万别,使得官僚组织内的委托—代理关系面临超乎寻常的挑战:第一,帝国的规模导致了漫长的行政链条,使得委托—代理的困难——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急剧上升。信息不对称性加剧了上下级间特别是皇权对官僚体制的深深猜疑和戒备,由此衍生出权力集中和重重节制等各种机制,以防后者偏离、失控。这些制度安排加剧了信息与权力分离,决策与执行分离,上下级间控制与反控制诸方面的组织行为特点,导致了昂贵的治理成本。

  第二,各个区域的多元化、经济和文化诸方面的差异难免与官僚制的标准化管理方式产生紧张,使得帝国身处一统性与灵活性的张力中,不得不在集权和放权的两难间不断摇摆。

  这一基本矛盾及其治理困境在赋税和财政领域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完全财政正是针对委托—代理关系面临的困难所衍生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即帝国无法实现有效的中央集权控制,不得不通过不完全财政制度来允许地方政府有灵活运作的空间。

  陈支平指出:“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税收政策,是以个体生产者(个体家庭)为直接征收对象的,而不似西欧封建社会那样由诸侯庄园主附庸进贡的方式来支持皇室。然而,中国的中央集权者们,并不能从个体生产者那里取得赋税,于是,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便成了沟通封建国家中央政府和个体生产者之间赋税转移所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徭役系统,实际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即中央政府皇帝——官僚阶层——个体生产者(个体家庭或平民百姓),个体生产者把赋税徭役上纳给官僚阶层,而由官僚阶层转达于国家中央政府和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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