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高空抛物“连坐”难题,需从根子上废除“连坐”
发布日期:2019-08-28 14:19:4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元中 编辑:擎

  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为破解“连坐”难题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草案三审稿明确谁侵权谁担责,查不清才“连坐”。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该规定在内的草案提出的五条针对高空抛物规定,很多专业人士并不看好,因为这并不能实质性地改变找不到侵害人就“连坐”、全楼住户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局面。毕竟,不管是引发“连坐”条款的重庆烟灰缸案,还是其他高空抛物致害案,公安部门都并非不介入、不作为,而是经过排查,找不到责任人才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以受害方起诉全楼住户告终。要破“连坐”难题,关键是在排查不出侵权人时怎么办,而不是仍然沿用现行规定,继续在“连坐”泥潭里挣扎。

  “连坐”之所以饱受诟病,激起无辜人的强烈抵制,乃至引起对法律公平与司法正义的严重质疑,就在于这种规定本身不合理。责任原理与矫正正义都要求侵害人对其侵害行为承担责任,也只有罚当其人、让作恶人对其恶行买单,才是正义的要求。相反,让无辜的人为他人的恶行买单,给其当替罪羊,根本不是什么正义,而是冤枉人,制造不义。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也不能因为不知谁是责任人就要求某段时间通过现场的所有驾驶人一起承担责任。

  至于预防、教育、提醒、监督与遏制抛物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当今社会,一座楼上的住户不仅很多都“老死不相往来”、连对门是谁都不知道,大家作为平等主体,对其他住户有什么权力进行干预与教育、提醒?

  事实也证明,“连坐”入法非但无助于遏制高空抛物现象,反而因为自己作恶让别人承担责任、自己分担的份额微乎其微,特别是可以逃脱令人畏惧的刑事责任,使得一些人对自己的行为更加放任,而不是收敛。“连坐”、一时排查不出责任人就不再追查,也确实给一些人吃了定心丸,更加放纵自己恶行。

  这也决定了,遏制高空抛物恶行必须正本清源,对责任人严格追责,而不是用“连坐”使其轻易逃脱,把责任甩给大家。有人建议,应把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道理,别说抛物致害都是出于故意,不仅造成伤害后果应当进行刑事追责,甚至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像在阳台上放置物品不当致其坠落,造成重伤以上后果也会涉嫌过失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重庆烟灰缸案以及一起起以起诉全楼住户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坐”案件,实际上也都属于刑事案件,当作民事纠纷处理本就不妥。

  然而,对高空抛物追究刑事责任并不需要相关刑事立法。由于这些情形都包括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人重伤等各种犯罪中,直接以这些罪名追究就是了。只须进一步明确认识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纠正一时排查不出责任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错误做法就可,并有必要给这种做法釜底抽薪,废除“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经调查不能查明加害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之类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也没有一时破不了案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道理。也只有绝了查不到责任人就可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退路,才能促使调查或侦查机关更有效地破案或查出责任人。

  退一步说,即使永远破不了案,也会把凶手置于说不定哪天就会破案、对其追责的压力中,不但会使其收敛恶行,也会使他人引以为戒,尽可能不为高空抛物之事,从而最大限度遏制住高空抛物恶行。即便个别高空抛物致害案件长期侦破不了,受害人因为高额治疗费用确实不堪重负,也应当是进行社会救助的问题,而不是将其转化成特定无辜人的责任。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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