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作废再收回:如此纠错一错再错
发布日期:2017-08-25 07:41:2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编辑:胡擎银

  找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或许就是为了免责,出于稳妥考虑,新旧政府行为的过渡问题是否要适用“新事新办法,旧事旧办法”?

  日前,湖南宁乡县政府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声明称为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对2015年以来县政府及职能部门为国有公司融资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随后,宁乡方面又“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再发声明“立即收回”。

  首先说,宁乡官方第一次声明撤销的一揽子担保函件,撤销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大问题。按照《担保法》第八条对担保主体的要求,国家机关是明确不得作为保证人的,前款对担保主体的门槛限制也申明能做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简单说,钱是债务人借的,可一旦他还不起这笔钱,为其提供担保的主体将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相应的代为清偿责任(甚至可能是无限连带责任)。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宁乡官方的相关声明一来是执行国务院多部委的明令规定,是对此前政府行为的一次纠错,二来政府本来就不是履行担保责任的适格主体。所谓“说撤就撤,有损政府公信力”严格说不是这个逻辑,政府本身就不是担保的适格主体,此前法院亦有判决政府担保承诺无效的判例,也就是说即便宁乡官方不声明相关担保函作废,法律层面它也是无效的。没有资质做担保的主体无视法律禁止而径自而为,该识别出非适格主体的金融机构却视而不见,各种的不专业暴露无遗。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还有待落实,于市场主体来说,防范金融风险的技能和意识也有待加强。

  有必要深究的倒是,在宁乡相关担保函做出并顺利导致关联融资行为生效的过程中,涉事的金融机构其法律文书审核是如何通过的?或者说,类似的政府担保行为在金融机构看来,是否于法有据并不重要,而是此前政府一纸批文要求地方金融机构予以贷款行为的翻版?相关金融活动本身的不严肃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又该如何止损和预警?

  一次声明“作废”,再一次声明前述声明撤回,看起来有点绕的政府行为确实不够严肃。既然不声明作废政府做的相关担保也是无效的,有必要探讨政府在试图作废一个无授权、不该为的政府行为过程中,新旧两项举措如何平稳过渡的问题。政府确实无权做担保主体,但因为相关担保而成行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风险,都现实存在,谁该为一项事实上并无保证可言的市场风险埋单?司法层面的裁判可能很简单,因主体不适格的担保合同无效,但具体经济行为范畴中相关损失承担者则必然有所指,如何才能稳妥善后?

  “先等等看吧,实在不行就让对方提前还款。以后给函我们也不要,地方政府要借钱就抬高成本”,轻信了不适格主体的金融机构看起来态度很轻飘,原因可能在于因担保合同无效导致的潜在损失和风险并没有“事到临头”。找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或许就是为了免责,出于稳妥考虑,新旧政府行为的过渡问题是否要适用“新事新办法,旧事旧办法”?

  论理,政府本无权担保,担保了又撤回,确实称不上守信,尽管从法理而言是在守法。但假设现在继续为无权担保的行为进行担保,一诺千金但却不合法理。这其中的悖论在此。宁乡担保函的反反复复对各方而言都是个教训,哪怕真正严重的后果还没有出现,诚望各方从中汲取教训,正如宁乡方面所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诚信的政府,安全的金融市场,都是社会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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