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应倒逼“网上无假”
发布日期:2017-09-30 07:42:18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澎湃社论 编辑:胡擎

  个别电商平台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默许、纵容售假行为,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9月29日,在商务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消息:电子商务法已完成全国人大一读。相关职能部门还表示:对于售假,电子商务的平台企业首先履行的义务就是“通知-删除”的义务,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发现网上有侵权商品销售,应通知平台,平台有义务对信息予以屏蔽和删除。

  目前,网上零售已占到中国销售品零售总额的13%以上。但是网络假货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关于电商平台和入驻商户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套用旧《消保法》中“商场出租柜台”的规定,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认为,电商平台仅仅是提供信息服务。

  新《消保法》设置了三条权利义务规则:第一,原则上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第二,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商平台索赔;第三,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对平台、入驻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做出的平衡。因为电商平台的海量性质,才带来了中国网购的空前繁荣,但这给平台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而且平台本身不是执法机构,很难拿出硬手段处罚售假商铺。另一方面,个别电商平台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默许、纵容售假行为,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所以,法律设立了“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

  这次相关职能部门提到,平台企业遇到假货投诉时,首先要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应该说。这个义务是“最基础”的。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普通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较低的义务还有一个名字叫“避风港原则”,等于把责任都转移到了“用户”、入驻商家身上。

  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平台与入驻商家的关系,肯定比普通网站-用户的关系更紧密,不可能简单地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定,这就需要未来的电子商务法能更好地厘定各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强化电商平台对商户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倒逼平台更好履行监管责任,做到网上无假。比如,对于电商平台主动推荐、促销的商品,其质量保障义务必须提升。再比如,虽然目前平台对于售假没有执法权,但未来电子商务法可规定平台有强制移交售假线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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