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无”产品作“赠品”是欺诈行为
发布日期:2020-06-04 14:58:34 来源:东方网 作者:周志宏 编辑:藤井树

  交团费获赠“三无”蚕丝被,因疫情取消行程退费,每人却挨扣100元——6名年逾六旬的老人到广西中国旅行社柳州分社报团参加和谐“夕阳号”12日游专列,却遭遇不和谐的事情。几经与中旅交涉未果后,6月2日,老人们向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

  据报道,今年1月,刘女士一行6名老人计划结伴旅游,便到中旅了解旅游线路,工作人员给她们推荐了3月15日出发、游览广东、江西等四省的和谐“夕阳号”12日游专列。1月9日,老人们在参加中旅组织的推介会上,缴纳了200元定金,并现场抽取了20元的红包。第2天,刘女士等6人到中旅缴纳了2000多元不等的团费,当时工作人员称,报名参团还可赠送蚕丝被。今年2月,刘女士等6人从中旅领到了获赠的蚕丝被。

  随后,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旅至今也没有发团,刘女士等人与中旅交涉后,中旅虽同意解除旅游合同,但却表示,此前交纳的旅游团费用不能全额退还,因为之前送给游客的赠品蚕丝被存在成本,因此须扣除100元。

  据中旅一名负责人称,刘女士等人参加的和谐“夕阳号”12日游专列游,中旅只是中间商,之前赠送的蚕丝被及红包抽奖,都是“专线”商家搞的活动,因疫情影响,专列未获批出行。接到刘女士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费的诉求后,他们也跟“专线”取得联系,得知蚕丝被价值是338元。经过沟通,蚕丝被折算为100元。

  让刘女士等人感到扎心的是,中旅变相让消费者购买“三无”赠品。因为她们拿到的赠品蚕丝被,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并已得到当地市监部门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执法人员给中旅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中旅6月5日前提供赠品蚕丝被的相关材料,前往市监部门接受调查。该市监部门负责人表示,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除对消费者被扣100元的投诉进行处理外,还将对中旅的“三无”产品进行调查处理。如果中旅没有证据证明其扣下消费者100元团费的正当性,他们将支持消费者全额退款的诉求。人们期待着调查结果尽快公之于众。

  仅以“三无”产品蚕丝被作“赠品”一事而言,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这有两层意思:既然是“赠品”,就不该向消费者收钱。此次旅游“因疫情影响,未获批出行”,以笔者之见,可以让获得“赠品”的消费者退回“赠品”,这是其一;其二,以“三无”产品作“赠品”,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此次旅游顺利出行了,这“三无”蚕丝被不就成了消费者的“赠品”了么?

  实际上,无论是“正品”还是“赠品”,如果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时,关键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合理注意义务综合考量经营者的不当交易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选择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赠品”作为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与其交易的,同样构成欺诈消费者。本案中,6名年逾六旬的老人到广西中国旅行社柳州分社报团参加和谐“夕阳号”12日游专列,交团费获赠蚕丝被显然是广西中国旅行社柳州分社的一种“宣传”手段,而获赠的蚕丝被属于“三无”产品,说不是欺诈行为是难以服众的。尽管此次旅游未能成行。

  无论如何,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赠品。提供“三无”赠品,不仅会失去众多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如果消费者因赠品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经营者是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好在当地市监部门已经对中旅的“三无”蚕丝被赠品进行调查处理。不光要查处“三无”蚕丝被,更该查处广西中国旅行社柳州分社以“三无”蚕丝被作赠品的不法行为,相信很快会有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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