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应得到“灵活保障”
发布日期:2020-09-15 16:17:2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陈文杰 编辑:藤井树

  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形式日趋多样,从兼职骑手,到共享用工,再到平台自由接单等,丰富的就业选择以及工作方式的灵活,让不少人将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兼职的新选择。然而,记者近日调研发现,在部分灵活就业群众中,缴纳社保存在户籍门槛、工伤保险缺乏政策支撑、劳动关系难认定,仍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三大痛点。

  相比于过去的“打零工”,灵活就业范围更广了。在依托数字经济平台的快速发展下,灵活就业已从传统的打零工、做小工、当家政,扩大到网络平台、自由职业、共享业态等领域。就业市场空间更广,潜力更大。其中,灵活就业者也从过去的农民工拓展到大学生、白领等群体。正因为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发生了改变,让灵活就业者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一份“报酬”,而更希望在“为自己打工”之时能有一份“保障”。

  但与“打零工”相似的是,灵活就业本身具有临时性、多方雇佣或服务、自管性等特点。根据新兴服务行业下产生的各类灵活就业岗位,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关系都呈现弹性化等特征。这些都给传统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冲击。比如,“没有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仍是不少灵活就业从业者无法规避的门槛。制度上的局限,不只是影响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参保权益,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灵活就业的整体发展。

  如今,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2亿人左右。丰富多样的就业选择,不仅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也是劳动者提高收入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自疫情发生以来,灵活就业的模式成为提供就业机会中最稳定的“输出点”。未来,随着经济形势的恢复以及新职业的涌现,灵活就业对“稳就业”“促就业”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让灵活就业进一步“活起来”,需要更多的激励力度和政策护航。当前,一些地方基于“劳动关系”上的社保政策,在面对快速变化的就业新形态时,显然是有些不适应的。应及时针对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特点,通过制度创新,灵活保障劳动者权益。比如,在研究社保政策时,不妨跳出“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思路,出台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等规则。此外,研究解决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问题,进一步优化社保参保服务,提高社保覆盖面。灵活就业理应得到灵活的保障,不然怎么能称得上“灵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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