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打着“垂钓”的幌子破坏长江渔业资源
发布日期:2021-03-04 16:23:24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李英锋 编辑:藤井树

  据新华社3月2日报道,新实施的长江保护法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意味着,长江边的垂钓爱好者依然可以在规定时间和水域尽享“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的乐趣。然而,记者调查发现,禁渔期间,貌似垂钓、实质为生产性捕捞的行为屡禁不止,如果“打擦边球”式钓鱼行为不能得到约束限制,就可能愈演愈烈。

  国家专门制定长江保护法,启动长江十年禁渔,向生产性捕捞说“不”,这彰显了保护长江、让长江休养生息的决心和行动力。同时,禁渔对垂钓网开一面、禁渔未禁钓,保障了人们在长江相关水域休闲娱乐的权利,体现出相关法律和措施的人性化。这也是因为,传统垂钓渔获量较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影响不大。

  然而,如今不少垂钓活动已超出了“一蓑一笠一扁舟,一丈丝纶一寸钩”的休闲娱乐范畴。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现象比较普遍,爆炸钩、串钩、连环钩、可视钩随处可见。一些垂钓甚至已经发展成批量作业、智能作业、粗暴作业,这些“垂钓者”的渔获物不仅相当可观,而且垂钓手段对鱼类的伤害较大,可能会破坏一片水域的生态平衡。

  如果综合钓具、钓法、渔获物、垂钓目的、垂钓的危害性等因素进行评判,一些垂钓行为其实已经具有了生产性捕捞或准生产性捕捞的特征,对长江鱼类资源有明显的破坏性。这样的垂钓行为不符合长江大保护的宗旨和要求,理应被约束、被规制,甚至被禁止。

  现实中,不少一线执法人员面对上述行为,常常陷入监管无奈、无助、无力的状态,其原因包括,监管规则和标准滞后于破坏性钓鱼工具和方法的“创新”,禁用渔具清单不能及时涵盖破坏性钓鱼工具;一些地方的禁用渔具清单使用的词语不科学、不规范、不严谨,弱化了权威性和公信力,容易引发认知歧义;“一人一竿、一线、一钩”的规定层级效力较低,缺乏必要的执行保障措施,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等等。

  “十年禁渔”是长江大保护的核心。只有瞄准实际问题和生产性捕捞的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完善监管规则、堵住监管漏洞,做到应禁尽禁,才能把禁渔令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十年禁渔”政策受到良好执行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谨防“垂钓”成为长江大保护的“黑洞”,谨防一些人打着“垂钓”的幌子破坏长江渔业资源。本质上来说,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正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通过完善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出台相关解释等方式,明确何为法定的休闲垂钓模式,列出垂钓的“正面清单”;同时,建立“负面清单”更新机制,提升更新效率、增强更新针对性,将对渔业资源威胁性、破坏性较大的钓鱼工具、钓鱼方法及时定性列入“负面清单”,给监管和民众自律提供清晰有力的依据、标准。可以期待的是,这样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对其它水域的保护同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织密长江保护及其它水域保护的法网,充分发挥法网的威力,这是利国利民利生态环境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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