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遮挡摄像头员工,这事儿企业不占理
发布日期:2021-12-01 16:13:4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斌 编辑:藤井树

  为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财产安全,不少单位会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11月29日,宁波市高新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因员工用塑料袋遮挡公司摄像头被开除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企业败诉,并赔偿职工损失。

  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监督员工,是一些企业的普遍做法,很多企业将此当作基本的管理手段,大家对这种做法也已习以为常。可是,这种管理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确实给职工带来了困扰。正如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里的当事职工所说:“摄像头就像一双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被盯着,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自动跟踪!”

  一般来说,办公场所不认定属于私密空间,与同事之间因工作产生的活动不属于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可以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当然,用人单位应遵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内容查看、提取的权限、流程等规定,不得过分放大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不得在卫生间、更衣室等个人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最大限度合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在本案中,员工郑某认为隐私被侵犯,这样的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公司在办公场所装摄像头属内部管理行为,如果因此和员工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而在本案中,对郑某等人用塑料袋遮蔽摄像头的行为,公司本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等其他管理方式,对其进行教育纠正和监督管理,却直接对郑某作出最严厉的处罚,将其解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虽有开除员工的权利,但并非动辄就可以跟员工解除合同。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只实施了一次,次日摄像头已恢复正常使用,未对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按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7万余元。

  然而,郑某和同事用塑料袋套住摄像头的行为虽没有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但同样行为欠妥。在工作和生活中,当员工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去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采用破坏和对抗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非常不理智,很可能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在办公场所是否安置摄像头,考验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智慧。解决这样的矛盾,一方面需要员工的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公司有更好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如果简单粗暴地对员工的上班行为进行监控,很难成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之举,甚至会招致员工反感乃至对抗。本案背后的警示意义,值得各方当事人好好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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