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打官司获赔5000元,不只是钱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06-30 15:38:01 来源:红网 作者:黄园园 编辑:藤井树

  近日,明星鹿晗诉诸暨市星派餐饮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原告鹿晗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炸鸡汉堡外卖店铺售卖的“一桶鸡+可乐”销售页面擅自使用其照片、姓名进行商业性宣传,为虚假代言,涉嫌侵犯肖像权。最终,法院裁定诸暨市星派餐饮店道歉并赔偿鹿晗经济损失5000元。

  不少网友戏称,鹿晗并不缺钱,只是赔偿5000元而已不必告。而笔者认为,这不只是钱的问题,正因违法成本太低,才导致肖像权侵权案件屡禁不止。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特别是明星艺人,自身形象特征与商业价值有密切联系,肖像权成了其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种权利。而随着现代社会信息获取效率的逐渐提高,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也随之变得更加容易和低成本,各种蹭明星流量和热度的手段层出不穷。

  肖像权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直到《民法典》,我国从法律上加大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肖像不再限定为个人的面部形象,只要是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的范畴。《民法典》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彰显了我国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但在诸多涉及肖像权的案件中,损害赔偿依旧不高。如葛优诉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文章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胜诉仅赔偿9500元。而本次案件中,鹿晗仅获赔5000元,这样的赔偿金额无法对侵权商家起到警示作用,反而会让商家觉得成本低、责任小,不妨捞一笔快钱,背离了肖像权案件判决的初衷。如果行业自律无法对贪心企业形成管束,那么只有提高赔偿标准,加大赔偿力度,才能让“会算账”的企业认真权衡利弊,知难而退。

  规则的扩张有利于个人权利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同时也对合理利用划定了底线。名人热图有流量、有利益,部分企业禁不住短期利益诱惑,不顾法律,盗用明星肖像为自己产品“贴金”,只会自毁招牌,给全社会留下失信、违法的企业形象。

  尊重和保护肖像权应是全社会各行业的共识。只有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依法合规使用肖像,企业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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