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依法严惩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19-06-29 10:47:11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申佳平 编辑:刘志斌

  人民网北京6月28日电 (申佳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出台《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证监会将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程合红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对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努力防患于未然。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看穿式监管”和账户实名制工作;持续强化交易所的一线自律监管,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等。

  程合红谈到,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例如,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子”、综合手法操纵等逐年增多,信息型操纵、跨市场操纵、滥用技术优势操纵等时有发生,以往惯用的“长线集中操纵模式”逐步减少、短线操纵案件增多,借助关联账户和互联网络实施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等。同时,操纵市场案件的涉案金额增大,成交额普遍在千万以上,有的达到近百亿,部分案件违法所得金额上亿。

  “老鼠仓”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主体范围不断扩展,行为主体由以往常见的基金经理扩展到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二是行为表现更加多元,由以往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逐渐发展到通过出售未公开信息、交换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为他人账户交易等新形式获利;三是违法所得巨大,据统计,不少案件的当事人违法收益超过1000万元。

  程合红指出,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的形式和特点,迫切要求在总结既有监管执法和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执法及司法中作出应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程合红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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