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一体化
发布日期:2019-11-19 14:02:2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元中 编辑:擎

  陕西省高院在近日召开的“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提出,12月1日起,陕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在机动车事故上,“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这显然是一项有意义的试点,也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废除特权,千差万别的人们在同为公民的权利上一律平等,不能有多权利公民与少权利公民或者享有充分权利与权利不充分公民之分。特权的本质就是一部分人享有另一部分人所没有的权利,任何不平等、有多寡之分的权利,性质上都是特权,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

  虽说任何时候都有贫富之别,城市人收入水平整体高于农村人也是现实,但命运无常、今天的穷光蛋明天可能会成为富翁,今天的土豪明天说不定就会破产变成穷光蛋,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即使出类拔萃、挣钱能力强,也可能因为疾病等原因而寿命短,一生挣的钱并不比一些收入虽低但寿命长的多。更何况,死亡赔偿事关人的尊严和对生命的尊重,具有精神补偿性质,并不是纯粹的“余生收入累加”。所以,更合理的做法是对所有生命一样敬畏,一样赔偿。源于工伤赔偿的按收入水平确定赔偿额办法(霍夫曼制度)本就有其局限性,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这也是在空难、其他重大事故或者其他死亡赔偿中,国外都是按同一标准进行赔偿,并不按收入多少或城乡之别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因。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不是按统一标准进行死亡赔偿,而是人为进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分,对城市人和农村人区别对待,显然是不合适的。根据城市与农村两种不同户籍、身份进行赔偿,形成了事实上的身份制度。身份制度的特征,就是以“先验的”身份而不是以现实能力、贡献等作为权利与待遇依据。如果说,这种做法与先前的城乡二元化制度相适应的话,那么,自国务院宣布废除两种户籍制度、实行统一户籍制度后,就没有了依据。特别是今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再抱着“同命不同价”的老皇历不放,更是直接违反《意见》要求,与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相背离。在平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这种身份制度确实不适合继续存在了。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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