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三大悬疑问题待解
发布日期:2014-08-25 11:51:5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赵丽 编辑:陈峥

   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市场关注的不动产就是房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倒逼”出来的。

  随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的步步逼近,此项广受公众关注的条例在真正出台之后会引发哪些连锁反应,成为了目前舆论关注的话题。本报记者针对其中的焦点问题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焦点之一房产税何时“落地”?

  不动产统一登记尚未实施,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或将推动房产税出台的新闻已屡见报章。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成熟后,房产税必定会推出”。

  不过,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持反对意见,觉得如此判断夸大了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他们表示,虽然只有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产税才可能全面落地,但房产税的出台、征收要经过立法等多道程序,短期内不会落地。目前过度的解读虽然很吸引眼球,但有些牵强附会,也低估了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价值与格局。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前曾在财政部条法司从事过财税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过7部财税法律的起草和立法咨询。针对房产税的种种猜测,施正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是必要的,但一直没有征收,其中一个重要障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过程是循序渐进的。

  目前征收房地产税仍面临障碍

  “房地产税的开征要以获得房地产信息为基本前提。房地产税是一种直接税,它是直接向自然人征收的,所以把自然人的一些基本信息汇集起来有利于房地产税的征收。比如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的时候,税的征收分布在不同的机关中,无法对个人所得的收入信息进行统一的衡量,因此最终只是征收工薪税,而不是直接税。而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就需要对自然人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在施正文看来,目前征收房地产税面临着不少障碍。

  施正文向记者解释说,首先,在技术上,税务部门并不掌握不动产信息。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企业征税等,而房地产税是针对千家万户的直接税,紧靠目前的税务部门是无法推行的。

  “第二,一些部门和利益群体会拥有高档房屋或者是多套房屋,向他们征税存在着一定的阻力。”施正文说。

  “第三,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税的实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表明我们在立法上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内正式出台,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的真正运行还需要4年左右的时间,因为要在全国将所有不动产信息进行采集和整理,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划定。有关部门只有在掌握这些不动产信息的基础上,才可以按照计划进行房地产税的征收。”施正文说。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就曾表态,要用4年左右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对于“4年”时间的估量,施正文向记者独家解释了计算理由:首先,采集信息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的;其次,向登记的不动产个人进行征税,房地产可能会出现集中抛售的现象。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征税的过程也是循序渐进的。这是一种改革方法,让社会各界和经济发展能够有一个承受的时间;第三,房地产税征收所需要的评估机构,有待进一步加强评估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立法或在两至三年后通过

  施正文向记者透露说,房地产税法草案目前正处于起草阶段,从草案的考察、收集资料、调研、讨论等各个环节乃至对于房地产税要不要征、对谁征、税率多高等基本内容的探讨,最后到审议的各个部分都需要时间。这个时间大概需要2年至3年。

  “到2016年年底至2017年,房地产税法的起草可能会通过,但通过之后并不代表着房地产税就能够同时开征。因为按照国际标准,房地产税是一种地方税,是由各地方来征收的,税率也是由地方来制定的。”施正文介绍说,“我国是通过全国统一立法,这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了一个标准法,规定基本的征收规则,而最终还是由各省来决定开征的具体事项。比如,对于征收的税率,中央会给予一个征收的幅度,各省在此基础上自己制定具体条例来规定起税率。”

  施正文再一次向记者强调说,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复杂的利益关系,房地产税的开征必须按照阶段性和渐进的节奏来进行,这样才会有效的开展下去。

  不过,在采访即将结束之际,施正文也向记者表示,房地产税的征收是大势所趋,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个基本的意义就是对于房价的调节,但这不是最主要的。房地产税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房产税将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财富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即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将推进国家、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因为征收房产税是面向所有公众的,那么征收的公平和税的使用就会被老百姓关注,这将有利于法治建设的进程。”施正文说。

  焦点之二强制还是自愿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在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中,并未对不动产登记实行自愿登记还是强制登记进行明文规定。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业内专家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在参与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看来,不动产登记属于自愿登记。但是,如果不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会使得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转让存在隐患。

  “首先,在法律的基础上,不动产权利的拥有不是通过登记才产生的,这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其次,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动产交易,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易,在不动产交易的过程中,如何确认所有权的转移?当遇到侵权的情况如何得到保护?针对这些问题应当说有不同的方法,但是不动产登记可以说是最好的方法。经过登记,物权的变动是可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而且官方进行登记也是具有恒久和持续的价值。”孙宪忠向记者解释说,如果进行不动产登记,公民的相关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在他看来,这是一种“自愿的强制”,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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