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19-07-26 14:20:29 来源:中国网 作者:张德勇 编辑:藤井树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公布了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11条政策措施。从去年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到今年5月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宣布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再到如今的“新11条”,这充分说明,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活,则经济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具有相当影响力的金融大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实足进步。

  但也要看到,在不断改善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上还存在不足,比如融资难融资贵、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直接融资占比偏低等。这些不足构成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短板。因此,从我国金融业本身发展的角度看,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才能推动我国金融业更快更好发展,实现由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转变。

  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过去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进行。

  当前,我国经济正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欢迎金融领域有更多的海外金融业者竞争参与,在有助于海外投资者分享我国经济发展机遇和成果的同时,也有助于国内金融业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因此,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我国适时推出了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11条”政策措施,并且各有侧重,涉及债券评级、A类债券主承、理财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等。纵观这“新11条”,有三个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开放速度加快。比如,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二是开放领域扩大。比如,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三是开放力度加大。比如,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上述三个特点表明,中国正向更多的海外投资者开放金融市场,中国金融业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因此预期将会有更多海外金融业者和资金流入中国,为推动中国金融业更快更好发展创造条件。

  海外同行的进入和竞争,必然会激励国内金融业者“强身健体”,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比如,债券评级、养老金管理、私人银行业务,是海外金融业者的优势之处,也是国内金融业者现在迫切需要提升水平的领域。

  同时,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比如,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将有助于丰富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参与者的类型,提升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运行的效率,促进直接融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11条”既反映了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回应了海外对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热切期盼;通过加大金融制度供给,以更高水平开放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张德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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