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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冒名顶替”入刑还需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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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6 11:54:09
文章摘要:
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待遇权更该严惩。冒名顶替上大学也好,偷走就业机会也罢,事实上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有没有必要根据受害者经济损失大小等相关情节,在基准刑之上增设处罚更为严厉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以便更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