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作提: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治乱循环之谜
发布日期:2013-03-26 11:34:04 来源:共识网 作者:丁作提 编辑:

  从游民到帝王的朱元璋深知这一道理:他运用强制手段实施大规模移民,使那些丧失了土地的人们有块田地,还给初建的小农经济提供许多方便和帮助,如给移民种子、耕牛和生活资料,并在一定时期内免税;对新贵功臣扩大土地和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以“铁榜”的形式悬为严禁;采取“抑富右贫”、“锄强扶弱”的政策,并且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大明律》、《大诰》三编中的许多条款,都是针对豪强地主和大小官吏的;在一些商业、借贷、税收活动中注意保护小农利益,如严禁高利货;还提倡邻里间的合作,避免小农的破产;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把小农死死地限制在他所经营的土地上,甚至以命令的方式不许农民离开所居住地方一里以上;把已经不打仗的军队变成清查户口和登记户籍的“工作队”,对于隐瞒户口的官吏采取严厉的手段加以惩治,等等等等 。可以说,为了巩固其极权统治的小农经济基础,朱元璋是处心积虑,用心良苦。我们的政治和历史教科书通常说,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皇帝则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或代理人。但至少从朱元璋的身上,我们很难看出他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倒可以说他是农民阶级尤其是小农的代表。马克思在《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说到法国小农:“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赠给他们雨水和阳光。” 这段话用来说明朱元璋与当时中国小农的关系也是适当的,尽管朱元璋保护小农的种种作为最终是为了巩固和维护“朱家之天下”。这里我们不要产生误解,以为朱元璋保护小农的利益不受官吏的侵害是保障了财产的外部自由,因为朱元璋“抑富佑贫”、“锄强扶弱”的政策恰恰侵害了“富者”、“强者”财产的外部自由。

  三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基础决定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田赋和人头税,田赋和人头税又主要由小农负担。因此,为了维持小农经济作为封建皇权统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地位,历朝历代的田赋或者说税率名义上并不高,“通常总在‘什一’的比率线上下浮动”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或者说只是田赋负担。据谢天佑先生折算的西汉农民的国家负担和王家范先生折算的唐代租庸调的比率,结果十分接近,大致都在50%上下 。也就是说,田赋之外的人头税、杂税、力役及各种变种负担繁重。唐代中晚期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都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王夫之就说:“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于法之中。” 也就是把原来不合法的征敛合法化。总之,“就王朝正常时期而言,实际赋税率一直维护在30%以上的高水平上,到王朝的中、晚期,则常有逼近地租率(即50%)的趋势。” 正因为如此高的赋税率,导致“受田者与田为仇”、“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地之价贱者亩不过一二钱,其无价送人而不受者大半”、“至欲以地自付人而莫可推” ,以至明清两代自耕农和平民地主为逃避赋役重负,纷纷“自愿”把土地“投献”给享有“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的特权的“缙绅之家” 。其实,赋役负担大多都还在正式制度范围之内,更可怕的是各种非正规非正式制度下的横征暴敛、陋规常例。

  对传统封建社会的乡土中国,似乎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范式: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因此,乡土社会里的权力结构“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 但是,既然封建国家依靠小农经济的赋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那么征收赋税必然成为国家政权统治乡村社会的主要体现,“而且正是在这一领域,国家政权与农民大众的接触最深” 。

  事实上,封建国家基层政权的职能包括税收、治安、审判、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会赈济等,其中最重要的两项职能是司法和税收 。这些地方行政事务主要依赖于县衙吏役。但是,中国封建社会知府、知县的俸禄很低。在明代,一个知府每年的俸禄是银62.05两,还不够养活一个小的家庭;一个知县每年的俸银是银27.49两,大大低于皇帝一天36两白银的配给 。有名的清官海瑞在当了吏部侍郎去世后连丧葬费都凑不齐 。清代州县衙门的四种佐助人员中,书吏和幕友没有薪水,衙役的年薪在大多数地区大约都是6两银子,长随的薪水也是名义上的 。薪水如此之低,开销却很大。以清代州县官为例:知州的养廉银在各省从500两到2000两不等,知县的养廉银从400两到2259两不等。知州、知县的开支除了养家,还要支付其岗职所需的费用。要给他的幕友、长随支付报酬,其中全部薪水几乎不够给幕友付酬;要应布政使的命令捐钱支付政府用度;被迫捐钱填补若干年来的累积亏空;还要负担招待途经其地的上司或上级差官的经费,向他们提供住宿、供备、膳食,在上司离境时,照例须致送礼物;此外,上司的僚属、衙役、长随等等还常索要钱财,这类仆从的人数可能上百;州县官在与上司衙门的职员们打交道时还不得不向他们送各种各样的“规费”,如给门房送“门包”,给衙役、长随送“茶钱”,还有在各种别的场合给书吏们送规费。这些费用比州县官得到的总薪额大几倍 。但是这些几乎所有不能由政府预算供给的衙门费用,都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陋规费即以当地百姓付费的形式来满足。地方百姓承受着双重负担--政府征收的常规税费及州县官或其衙门职员索取的陋规费。无论在哪种事件或情形中,真正支付各种各样费用的总是当事百姓,“公私一切费用皆取给于里民。……使费陋规难以更仆枚举。总之,无事不私派民间,无项不苛敛里甲” 。

  朱元璋在《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一》中写道:在浙江西部,府、州、县的官吏们像“虎狼”一样科敛老百姓。譬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不收粮食,要老百姓折成钞票交纳,他们巧立名目,另外索取“水脚钱”100文,“车脚钱”300文,“口食钱”100文;管仓库的衙役又要“辨验钱”100文,“蒲篓钱”100文,“竹篓钱”100文,沿江“神佛钱”100文。据吴思先生的计算,秋粮正额是2000文,额外索取900文,多收了45%,如果按市场价格计算每石米的价值不过500文,官吏们竟收2900文,多收了5.8倍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决不是夸张的描述;朱元璋所说的现象也绝不止于浙江西部。吴思先生在《刘瑾潜流》一文中将官宦吏役们通过陋规常例贪赃等手段汲取财富的方法形象地比喻为抽水机,而通过这种抽水机规则,刘瑾积聚了亿万财富,入选《亚洲华尔街日报》评选出来的过去一千年来全球最富有的50人。据吴思先生比较保守谨慎的计算,刘瑾的家产总值为6750万两白银,比张居正十余年充实起来的太仓还要多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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