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公于私,都不可纵容家暴
发布日期:2019-08-26 16:07:4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兽兽 编辑:擎

  近日,一段“女子在丹巴县城街头遭男子殴打”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女子躺在地上,旁边一男子不断用脚踹她,女子一直在哭喊、求饶。视频拍摄者表示,打人男子曾离开一次后返回,继续实施殴打。8月23日,丹巴警方就该视频发布通报称,被打女子杨某与打人者谭某某系情侣关系,8月21日凌晨3时30分许,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谭某某对杨某实施了殴打。事后,杨某并未报警,并在警方介入调查后,表示不希望对谭某某进行处罚。尽管如此,警方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女性被丈夫、男友殴打后,不愿报警,甚至长期忍气吞声,以至于受到反复的暴力对待,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背后原因很多,每个人的情况也不一样,但有一点,就是不能简单地把受害者的遭遇归因于一般意义上的“痴情”或者“执迷不悟”,它跟女性在整个社会性别文化及私人领域中的具体处境有关。几年前,李阳家暴案引起广泛关注,受害者Kim就说过,“没有哪个女人会迫不及待地宣称自己的家庭不幸福,没有哪个女人会因为自己被所爱的人暴打这个事实感到自豪”,“是出于耻辱和恐惧感让女性不愿把这种问题公开化”。假如考虑到这一现实,当受害者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愿报案的时候,家暴的处理就变成了一桩麻烦事——受害者本人不愿报案,其他人、公权力部门应该怎么办?违反“受害者意愿”进行处理,这合理吗?

  现在一说到“家庭暴力”,已经是个耳熟能详、妇孺皆知的词。一来源于多年来妇女受害者、妇联及其他民间妇女团体的反复呼吁,让家暴个案不断曝光,引起公众讨论,二来自《反家暴法》2016年开始实施,法律对于公权力部门在家暴问题上的责任逐步明确,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出现,也教育了大众,并且影响了公众认知。换言之,家暴不是私事是公事,严重者构成违法犯罪,正日益变为公众常识的一部分。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英文里家庭暴力这个词domestic violence,确切含义为“私人领域的暴力”,译成“家庭”,受害者范围缩减了。现实中,包括男女朋友之间、同居者之间的暴力,也应视为家暴的一部分。

  从人身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来讲,既然它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损害和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为了震慑暴力、避免错误的示范效应,公权力的介入,理由是正当且充分的。当家暴被视为“公事”,那么,无论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为何,也无论受害者愿不愿意报案,施暴者都应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唯有遵循这个逻辑,我们才能说,正义得到了伸张。

  男友施暴,女友不愿报案,该指责的不是受害者,而是施暴者。如果有人觉得公安机关的介入违背了“伦常”或“常理”,那么需要思考的反而是,为什么公安机关介入、惩治暴力会受到非议,这样的“伦常”没有问题吗?或者,如何才能防止家暴发生?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有较为隐蔽、长期反复等特点,施暴者往往很难“金盆洗手”。为了不让“董珊珊案”的悲剧发生、重演,除了用法律的手段加以防范、惩戒,也不能忽视其他干预手段,比如社工介入、心理治疗,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社会支援等。对于男性来讲,也要通过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用肢体和精神暴力来解决两性关系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拳脚相向不是“真男人”,而是无能和懦弱的表现。  □兽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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