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春和:民间的平等秩序
发布日期:2015-12-16 20:51:39 来源:共识网 作者:左春和 编辑:胡擎银

  这种平等的价值观就需要强调每个人自身参与秩序构建的权利,它不仅只是观念的交流和对话层面,携带平等的自由是一种实践。在伯林的积极自由观中,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且意味着以某种方式行为的权力或能力。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主,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的生活由某种理性的欲望所支配,而不是由非理性的欲望所左右。这种积极自由还意味着集体自决,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在控制自己的社会环境中扮演一定的角色。民间秩序的理想就是为了构建一种平等的自由秩序,以此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正是因为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平等本身也极易被利用或者形成与自由的冲突,所以只能限制各种对于平等价值进行破坏的因素。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自由是人类本质的存在方式,如何保卫自由,实现自由将是政治学的长期任务,民间秩序即是一种自由实践。它的平等观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够做与任何他人符合普遍法则意志相协调的一切事情,它强调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消除世俗社会的权力和权威压制,实现人的自由平等是一种理想,民间秩序正是在拥抱这种理想,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根本无法消除权力和权威,但并不否定它在价值强调方面的重要性。理想是对现实缺陷的克服和修正,民间秩序本身已经含有对这种理想的追求,因此,平等观是对现实特权及其阶层的厌倦和批判。在坚定地对于平等价值的追求和捍卫中,民间秩序才能得以确立,也才能使我们摆脱束缚,达到自由,获得解放。同时,平等价值观的强调也在于对民间主流部分形成中的提醒,因为即便在民间秩序中,一旦形成主流板块就意味着权力等级化的危险,会出现对于现实权力的妥协或者献媚橄榄。民间秩序应该是永远远离权力的一种批判性存在,它拒绝任何利益诱惑的招安,并且永远是一种“向所有特权发起无休止的攻击”,萨皮罗说,因为“这些特权是对个人发展的人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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