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民政部率先倡导在城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以来,“社区”以及“社区建设”的概念开始进入中国政府的视域。2001年3月,社区建设被列入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纲要,并在2002年11月写进十六大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随之,各地社区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学界关于社区建设的讨论来看,较多地集中于实践经验的总结,而缺少理论层面的反思。笔者认为,对于社区建设至少需要追问和厘清四个问题:第一,为何建设,也就是要回答社区建设的本质特征问题;第二,谁之建设,也就是要回答社区建设的行动主体问题;第三,建设什么,也就是要回答社区建设的理想图景问题;第四,怎么建设,也就是回答社区建设的现实路径问题。
一、社区建设的本质特征:是地域性社会实体,还是“脱域共同体”?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在分析欧洲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时,曾经使用“社区(Gemej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二分类型探讨过社区的涵义①。到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帕克(Robert E.Park)为首的芝加哥学派的都市生态学将“社区”由一种类型学的概念发展为一个实地研究的单位和一种研究方法,甚至逐渐成为一门新的社会学分支——社区研究,而社区的地域性特征也由此得以凸显。在1931-1932年,帕克受吴文藻之邀到燕京大学指导学生及老师进行田野调查,社区的概念也随之传入中国。吴文藻曾在为费孝通和王同惠的《花篮瑶社会组织》撰写序言时指出:“社区乃是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表词,它有物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到的。”②可以说,社区的概念在最初进入中国之时,已经带上地域性的烙印。
1949年以后,一种“在结构上,政治组织与具体的专业组织合二为一;在行为取向上,专业取向与意识形态的行为取向融为一体”的单位体制在中国出现③,社区的概念也随之湮没。在社会学恢复之初,有学者认为可以沿袭早期有关社区概念的讨论,即“社区是介于邻里和区域之间的一个具有共同心理和文化特性的社会实体”④。后来,作为一种“地域性社会实体”的社区概念,被中国学术界加以权威界定⑤。2000年之后,更多的学者开始强调,应当恢复社区作为一个完整有机体的组织活力,在地理、语言、文化、心理和生活习惯上保持完整性,防止垂直化组织系统的人为肢解和分割⑥。不过,在中国的社区建设运动中,社区则自有其特殊涵义。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城市社区的范围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和规模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由此可见,社区的基本特质被演化为地域性共同体和居民委员会辖区两层含义,而“社区建设”也成为一种在一定地域中建设的开发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单位制逐步转向街区制和社区制,行政权力已经不可能将聚居于一定辖区内的居民和各类组织整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而城市居民也逐渐从传统社区的生活方式中抽离出来。并且,在福利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作为传统国家代理人的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角色也逐渐弱化,个人、家庭和社区在养老、医疗、住房等福利领域将承担更加明显的责任,而这将进一步导致游离于单位或组织之外的人群成为原子化的孤独个体。根据这一现实,有学者指出,如果一定要对中国城市社区进行界定的话,那么应当说是一个主要成员不在场的社区场域,或者说是特定场域中存在的社会⑦。中国的乡村也正在发生同样的叙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游走于城乡之间。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⑧一个直接的社会后果是,乡村空心化现象凸显,甚至呈现出凋敝和衰落之象。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产业空、青年人空、住房空和干部空的“四大皆空”⑨。由此,地域性对于农村居民的意义开始弱化,而社区的概念也将随之与地域的特征脱钩,成为一个“脱域的共同体”或“互不相关的邻里”。而一旦社区作为地域性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越来越失去意义,人们对共同情感和群体归属的脱域性认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滕尼斯意义上的“社区”的复兴。
二、社区建设的行动主体:是政府主导,还是社会多元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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