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账该怎么算
前30年的户籍改革,一方面做不断消减计划经济特殊附着利益的减法,一方面做不断提升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加法,两条战线协调互动、稳步推进至今,彻底剥离利益纠葛,让户籍制度回归本位——管理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时机,日益成熟
说到2014年开始的新一轮户籍改革,几乎都会提到“人往哪去,钱从哪来,地怎么管”这三个问题。
国务院文件出台前各方讨论,文件出台后各地实践,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不同人,各有各的盘算,各有各的合计。
两三年来,笔者参与其中,提出“不能把户籍改革算成经济账”等观点。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学术探讨包括实务筹谋都似乎应当有所扩展,应当做更全面、深入的探讨,例如从中国户籍史的角度来看看,户籍改革这本账,究竟应该怎么算。
乘法:户籍捆绑诸多附着权益
世人对户籍制度的最大误解,并不针对户口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纯粹户籍业务,而主要针对户口迁移审批。因此,境内外各界要求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主要来自于户口迁移领域,而非住户人口基本信息资料形成的过程。
30年的教学科研中,笔者把中国户口迁移行政审批制度概括为:四层理论依据,四级调控格局,四类迁移形式,四类调控方式。
——四层理论依据。一是物质与人口两个生产必须相适应的理论,该理论在越来越多方面、越来越广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证实;二是中国人口空间分布均衡理论,从胡焕庸先生1936年发现“漠河—腾冲”分界线以来,中国人口东南多、西北少的局面亟待改变就占据主导地位;三是“集中人财物力办大事”的社会主义政治优势理论,它要求政府全面统筹人财物力资源,当然也就统筹住户人口的流动迁徙;四是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协调的理论,实践中被解读为“先国家、后集体、最后个人”的迁徙需求满足顺序,与首先满足公民婚姻家庭迁徙的国际顺序大相径庭。
——四级调控格局。原有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度,核心是拟迁入地的城镇规模与人口容纳能力,京津沪等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大、密度高,因而对拟迁入者实施“严格控制”;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大城市和其他一些市区户籍人口一二十万、二三十万的中小城市,对拟迁入人口实施“适当控制”;人口规模不大的小城镇和广大乡村,对拟迁入人口实施“不予控制”政策;对从特大城市迁往大中城市、大中城市迁往中小城市、中小城市迁往普通乡镇,政策不仅不予控制,而且采取多方面政策“鼓励流动”。
——四类迁移形式。一是计划保障迁移,指国家中长期规划、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等所需要的迁移,主要是大型工程移民安置、人力调度迁移,军人服役、退伍迁移,大中院校学生入学、毕业迁移等;二是工作调动迁移;三是亲属投靠迁移,主要指城镇干部职工夫妻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等三类,生活不能自理的近亲属一般也可以纳入亲属投靠范畴。在政策条文和指标控制下的逐人申请、审批的复杂过程,是公众批评意见的主要发源地;四是安置处置迁移,主要是因受到各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而需要安置、处置者的户口迁移,例如罪犯依法服刑和刑满释放,干部、职工、学生辞职、退学、开除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本是回原户口地、到直系亲属现户口地、到愿意接纳者户口地等三类情况。
——四种调控方式。一是国家计划调控,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季度计划都下达各级各类城市的人口、户口规模控制指标,并全面细分融入各领域管理过程,严格督促达成目标;二是单位指标调控,政府向各行业、各单位下达附属有相应户籍指标的劳动人事指标,各单位、各层级必须严格遵循、不得突破;三是关键证件调控,入学通知书、毕业证、退伍证、释放证明等,要么证明有国家指标,要么证明符合国家政策,这些都没有就只能申领逐个严格审批的《准予迁入证明》;四是全程责任调控,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需要审批的迁移,都不应当是一个层级、一个人就能完成的,特大城市甚至实行相当繁复的四级申报审批制度,所有各环节的经手人,都应当被及时记载,都必须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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