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从今年6月1日起,我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将更严格规范。5月31日,省政府发布《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界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并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或将受刑责。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根据《办法》,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等级,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省政府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办法》同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之一,将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也将按规定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习生 刘瑞 本报记者 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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