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债务人“资不抵债”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10-08 10:04:28 来源:新京报(北京) 作者: 编辑:

    核心提示:最高法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了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资不抵债”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五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力清偿。

    本报讯 最高法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

    着眼于资债比例关系

    对于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问题,《规定》称,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最高法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五情形可认定无力清偿

    司法解释还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邢世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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