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等四地获批试点自行发债 将缓和地方债务压力
发布日期:2011-10-22 10:31:13 来源:东方网 作者: 编辑:

    据《劳动报》报道,在坊间猜测多时后,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一事正式开闸。财政部昨天表示,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根据试点办法,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对此,专家认为,此举可以缓和地方债务压力,减轻对“卖地财政”的依赖。不过,试点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起对地方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地列入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昨天在网站上公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据了解,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0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目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采取合并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的方式。今年年初,财政部开始研究考虑“让地方自行发债”。

    穆迪曾公开表示,中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对主权信用评级有利,可以帮助中国在长期减少或有负债。华宝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国旺则认为,试点可以缓和地方债务压力,减轻对“卖地财政”的当期依赖。

    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

    不过,和此前外界预计的一样,此次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还只是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

    根据财政部同日公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记者了解到,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需建立有效约束机制

    开闸地方债自主发行试点,也意味着地方政府迎来了自行承担乃至消化债务的时代。经济学家冯兴元认为,试点是一件好事,不过最好有地方财政民主机制的建立相伴随。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此前也曾表示,地方发债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起对地方的有效约束机制。

    对此,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了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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