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首部"法规7月落地,深度解析新政如何重塑你的权利与生活
发布日期:2026-06-30 06:15:45 来源:长三角城市网 作者: 编辑:擎

  2026年7月1日,一批涉及行政救济、对外投资、劳动权益、交通安全、医疗保障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新规将正式施行。这批新规中最具分量的三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均属各自领域的"首部"或"首次大修" ,制度层面的变革意义不言而喻。

  一、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你的"民告官"权利全面升级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836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出台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共8章77条。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此次修订在四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

  在总体要求方面,条例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而不仅仅是形式审查。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要评估该决定本身是否合理恰当。同时,条例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制度通道。

  在受理范围方面,此次修订将多项以往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纳入了行政复议渠道,这是本次修法对公民权利保障最为直接的提升。《条例》第九条明确列举了新增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的;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这些新增情形覆盖了从信用惩戒到教育权利、从学位管理到职业准入等多个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意味着以往只能走向法院的诸多争议,如今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渠道寻求救济

  在案件办理方面,本次修订增加了合并审理制度,对于关联度较高的多个复议申请可以并案处理,有助于提高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条例完善了调查取证方式,细化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制度,使案件办理的程序更加规范、透明。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行政复议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顺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使身处偏远地区的当事人也能便捷地行使复议权利。

  归结而言,对普通公民来说:以往对闯红灯被罚、开店被吊销执照、工伤不予认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虽然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受理范围相对有限;如今被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后也有了专门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学位被撤销等涉及受教育权的事项同样可以走复议程序,加之线上申请通道的全面开通,权利救济的门槛正在实质性地降低。

  二、《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

  如果说行政复议制度的修订关涉公民在国内的行政救济权利,那么对外投资领域的立法则直接回应了企业和个人"走出去"的制度需求。《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837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共34条。在此之前,对外投资的监管依据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统一的法律位阶框架。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监管从"分散规章"走向"统一立法"。

  该《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一个重大突破——首次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畴。根据《规定》,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长期以来,对外投资的制度框架主要面向企业法人,个人对外投资的规则散见于外汇管理和返程投资等特定场景中,缺乏系统性规定。新规将个人投资者正式纳入对外投资制度框架,对于个人通过红筹结构进行的返程投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均产生了制度上的明确指引。当然,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适用边界和操作路径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

  在基本原则方面,《规定》确立了对外投资工作的总体方向: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在这一框架下,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主权与合规义务的双重要求,构成了对外投资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在服务保障方面,《规定》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这意味着政府角色从单一的"监管者"向"监管+服务"双重角色转变。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建立了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体系。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套监管机制覆盖了投资决策、资金出境、项目运营、利润汇回等全链条环节。

  对企业而言:出海投资从此有了统一、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不用再在分散的部门规章中自行拼凑合规拼图;对个人而言:海外投资被正式纳入了监管框架,合规边界更加清晰,过往依赖规则分散、路径模糊进行跨境安排的空间正在收窄。

  三、《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填补劳动权益保护空白

  对外投资新规解决的是资本"走出去"的制度需求,而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回应的是劳动力"留下来"的权益保护问题。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群体日益庞大,其权益保障长期处于法律制度的灰色地带。《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以五部门令第56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标志着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从"无法可依"走向"有章可循"。

  关于适用范围,《暂行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依照本规定执行。这一界定采用了"劳动管理+有酬劳动"的实质标准,而非以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准来排除适用,从制度源头上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为由规避保障义务。

  关于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书面协议的要求将双方的权责关系从口头约定升级为书面确认,为后续的权利主张提供了基础依据。

  关于劳动报酬,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这一规定将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屏障延伸至超龄劳动者群体,使其享有与法定劳动年龄劳动者同等的报酬底线保障。

  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特殊劳动群体的保护性倾斜。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关于工伤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各地裁判标准不一,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新规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制度上绕开了这一前置争议。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这意味着参加工伤保险与领取养老金并行不悖,超龄劳动者不必在"继续领养老金"和"获得工伤保障"之间做取舍。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首次获得了专门的权益保障,不必再担心因年龄问题而被排除在劳动法律的保护之外;对用人单位而言:不能再以"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规避对超龄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义务,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单方承担。

  四、其他同步施行的重要新规

  行政复议、对外投资、超龄劳动者权益三项核心法规分别回应了公民权利救济、资本有序出海、劳动权益保障三大制度需求。与此同时,2026年7月1日起还有多项涉及公共安全、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领域的重要新规同步落地,共同构成了这一轮制度更新的完整图景。

  在电动汽车安全方面,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5)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5)正式实施。核心变化包括:对电池热失控提出"不起火、不爆炸"的硬性要求;要求车辆必须搭载实体物理结构的"一键断电"装置,不再依赖车机程序控制;新增整车底部撞击强制测试。新规实行分阶段落地:7月1日后新申报上市的车型必须100%符合,已获批在售的现有车型拥有一年过渡期。

  在国家标准方面,550项国家标准开始实施,涵盖消费类激光指示器安全、助听器安全、雷电灾害防御、乘用车后碰撞安全要求、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等领域。

  在医保药品目录方面,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通知,2025年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8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自7月1日起不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此前设置了6个月用药过渡期予以保障。本次被调出的8种药品覆盖糖尿病、丙肝、高血脂、淋巴瘤、影像造影、阿尔茨海默病等多个治疗领域,涉及贝那鲁肽注射液、达诺瑞韦钠片、盐酸拉维达韦片等多款常用药物。对于正在使用这些药品的患者而言,7月1日之后需要与医保医师沟通调整治疗方案或评估自费使用的可行性。

  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根据《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第七十五条,自2026年7月1日起,中药说明书的〖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仍为"尚不明确"的,申请药品再注册时将依法不予通过。这意味着大量长期以"三不明"状态存在于市场的中成药品种将面临退市压力,推动中药企业加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在毒品管制方面,国家禁毒办发布公告,决定将二氟乙咪酯等1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本次增列的物质是2025年以来监测发现的滥用较为严重、流失风险较大的品种。自7月1日起,相关物质的非法生产、贩卖、运输、持有、使用等行为将依法按毒品违法犯罪处理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批新规,覆盖了行政救济、对外投资、劳动权益、交通安全、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毒品管制等多个领域。从制度逻辑来看,贯穿这批新规的一条主线是将此前处于制度模糊地带的领域纳入更加清晰、规范的法治框架——无论是对公民与政府之间行政争议的复议渠道拓展、对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行为的统一立法、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从无到有的制度确立,还是对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升级、对中成药说明书的规范化要求,其共同指向都是填补制度空白、明确行为边界、保障合法权益。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主体,都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变化,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25-84707368。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