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离不开四位“先生”
发布日期:2015-04-07 17:17:47 来源: 作者:包刚升 编辑:陈峥

  简单地说,政府要守法有几层要义:一是政府的产生和公共权力的获得要基于合法的程序;二是政府权力要有确定的边界,而非不受限制地任意介入经济与社会的各个领域;三是统治与治理应该基于法律和一般规则,而非临时性的命令或决定;四是法律与政策不应该与保护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法治原则相冲突。这样,与人治国家或命令治国相比,法治的好处在于既有效约束了政府和政治权力,又为公民和社会运转确定了一般规则。而这两个方面都是一个政治文明国家不可或缺的条件。

  中国目前的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还缺少“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很多立法与政策的出台,考虑的是各种各样的行政便利,而容易对公民权利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乃至侵犯。这样就有可能违背了法治本来应该服务的目标,即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

  此外,从细节上讲,很多不当立法与政策的出台,一个技术性原因是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缺少公开辩论的程序。在很多发达国家,立法过程几乎都需要经过公开辩论和三读程序。更为严格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的好处是,可以充分考虑正反两方面的见解,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主张,从而使立法与政策的出台更加审慎,避免弊端丛生的立法与政策出台。

  “民主先生” 政府为何响应以及如何问责

  既然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政府要守法,那么如果政府不守法,那又该怎么办呢?从历史经验来看,政治文明国家与政治野蛮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统治者是否被驯服。驯服统治者的主要办法,就是民主的规则与程序。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这意味着公民共同体成为委托人,统治者成为代理人。既然如此,统治者“为人民服务”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至于统治者有没有服务的资格、服务得好不好,都应该有人民说了算。从更一般意义上说,统治者被驯服的标志包括:统治者经由合乎民主原则的制度与程序产生,统治者不再拥有政治特权,统治者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受到约束和制衡,统治者要承担相应的政治后果并接受政治问责,等等。

  当然,仅有原则是不够的,民主还是要落实为程序。就目前的经验来看,经由自由公正的定期选举来决定统治者的人选,是实践民主的主要方式。选举的一边是拥有选票的普通公民,另一边是提出政纲的政治家。当选票能够决定政治家的执政资格及其政策受欢迎程度时,后者就不得不对前者的政治偏好与利益诉求做出回应。所以,自由公正的定期选举,塑造的是一种统治者对普通公民的响应机制。与响应机制相匹配的是问责制——意指政治家与官员需要承担自己施政行为的政治后果。从程序上讲,作为代理人的统治者定期向委托人及其代表机构报告实际的工作状况,是问责制的日常表现。但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真正能够约束政治家的一个主要规则是,干得不好或不受欢迎通常都必须去职。

  从制度与政策上讲,中国下一步民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落实民主的制度和程序。人民主权的原则、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则、政治问责的原则、权力制衡的原则能否落实,关键是相应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程序是否能得到强化。如果这些民主原则不能在制度和程序上得到保障,民主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中,执政党权力过大,党政权责不清,党内民主建设不足,选举与公民参与制度保障欠缺,以及人民主权原则尚未充分落实为操作程序,等等,都使得民主的制度和程序建设成为一个薄弱环节。

  其次问题在于民众主动参与不足和自治能力养成不足。这个问题,当然与民主制度和程序建设的不足有关。没有制度保障,何来公民主动的政治参与和自治能力的改善?反过来说,如果民众政治参与和自治能力不足,即便有相对完善的民主制度和程序,恐怕还无法造就一个成熟、稳定、有效的民主社会。

  此外,值得警惕的是,中国当代史揭示:对民主建设最不利的是高级领导人权力不受约束和民众个人崇拜情结相结合的情形。这很可能会导致非常可怕的后果。历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创始人毛泽东领导国家的后期就出现过此类情形,对国家与社会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其中的政治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

  “科学先生” 知识创新与科学进步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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