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非法拆迁”的人性拷问、体制反思、法理探问
—— 小序 ——
“法,高于一切神和人”(古罗马学者塔西坨)
英国历史上有臭名昭著的“圈地运动”。能与之相媲美的,是当今中国频频发生的“非法拆迁”现象。
粗看,两者相似;深察,又深刻相异——因为在英国往日的“圈地运动”中,公权力是不可介入的(除了某些官员的私下交易);但是,在当今中国频繁发生的“非法拆迁”中,绝对少不了某一级公权力的公开介入。
想想也是荒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换成大白话:人民,是国家主人。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他们行使的职权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
依照以上两法来看:“国家主人(人民)”居住在隶属于自己的国土上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可以自家做主的事。可是当今的现实却是:“仆人们(官员们)”有权决定“主人们(人民们)”能否安居在某一块国土上的去留权!
“公权力”之所以能够公开介入,所依的是另一种“法定”,即全部的“土地权”属于国家(全体国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而公务员们就代表着国家!——这便是某些公权力者,名正言顺地介入大小拆迁项目的“法理依据”。
这岂不是一种法理上、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正是这种法理上的混乱,为许多不法官员留下钻空子、谋私利的巨大漏洞,乃至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痼疾!
(有一点必须强调:此文所谈,专指“商业性土地开发”。与“规划性拆迁”无关。)
打开网络,有关“非法拆迁”的新闻不胜枚举;民众的抱怨之声充斥耳目。
笔者就亲身经历了十多年的、眼下还在推动的“非法拆迁”过程。
由于某种原因,笔者只能采取“甄士隐去、贾雨村言”的笔法论之。
其实,是否具体落实到哪一部门、哪一地域,并非重要。在此文中,笔者着重于“就事论理”——尝试探讨一桩桩“非法拆迁”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 过程(运作)篇 ——
【官商联手,操作手段之一:
所有“非法拆迁”案的运作过程,大致相同。按照我们这儿一位老人的说法,即是“哄你—骗你—压(吓)你”三类手法。
“哄你”:有关部门会高调宣称:“要为大家创建更美好的新居(环境)”,“为子孙后代造福”云云为说辞,诱使住户自愿参与此一新建项目;
“骗你”:由于大多数居民不清楚自家原有住房,具有哪些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有利权益。所以,大都听信某一级官员的说辞。结果是,自身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而不得知。或是知晓了,已经为时过晚,生米煮成了熟饭——原有住房早已被拆成一片废墟;
“压(吓)你”:对于明白自身合法权益的、并且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住户,官商联手,采取高压手段,对其施以高压;对于坚持到底者(所谓的“钉子户”),甚至采取恐吓手段,直接威胁到你的身家性命(也会采用个别收买策略)。
【官商联手,操作手段之二:
1,欺上瞒下,骗取上级批文:这是最为常见的黑箱操作手段,即以非法手段,骗取有关上级部门的“合法批文”。具体操作方法是——官商先拉拢一批赞同拆迁的住户,让他们在申请拆迁的上报材料上签字;同时,将上报一事欺瞒住不同意拆迁的住户。再之后,运用某些不合法手段(如行贿),去打通上级有关部门的贪腐官员。由此,得到上级部门的批文。
他们会立即拿此权威部门的批文,来证明此一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并借此“批文”对住户施以高压。必要时,可以有恃无恐地强行拆迁,哪怕是置人于死地也无所顾忌(因为其中的利益链太强大,黑色红利太巨大)!
2·将“钉子户”污名化:将种种不实恶名扣在所谓“钉子户”头上,以求在公共道德上和舆论上,弄臭不合作者。由于公权力掌控着一方的司法与新闻,及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所以“钉子户”们,是无法通过正常的舆论、司法、行政等渠道,伸张正义,维护合法权利。
3,“文革”式的政治手段:说来有几分荒唐。本来是属于商业化的拆迁项目——典型的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属性的商业运作模式。可是官员们在操作过程中,却最好使用“文革式”的政治手段(尤其是在那些“老革命”聚集的居住区)。他们会用“毛时代”的政治手段、组织手段、宣传手段,及“文革式”的多数人围攻少数人的手段,来对不同意者施以高压。确切地说,来侵犯“少数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这也表明,中国式的经济改革是一种大杂烩性质的。公权力,最好驾轻就熟地使用传统式的政治手段,来解决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4,“咸鱼与鲜鱼”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比喻。公权力为咸鱼;住户为鲜鱼。咸鱼经得起时间的拖延;鲜鱼经不起时间的拖延。
在“非法拆迁”中也是这样。公权力可以一个梯队接一个梯队的来跟你缠磨下去。反正拿着老百姓(包括住户)交的纳税钱,反正他们的所谓“工作”就是拆迁,反正他们有的是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人才资源,反正他们掌握有充分的公权力所享有的各类行政资源。
可是住户们呢?只能是以个体家庭为单元的抗争。就算有一批志同道合者联合维权。但是相形之下,住户们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在年龄上、体能上、经济上、精力上,是难以长时间耗损下去的。
这便是“咸鱼与鲜鱼”的关系。
本来应该是保护每一个国民合法权益的公权力,却反过来成为伤害、侵蚀、讹诈国民合法权利的恶势力!
——这正是我们所需要探讨的问题所在,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公权力性质的转变????】】
【官商联手,操作手段之三:
在“非法拆迁”中,官商勾结,十分老道地充分利用人的劣性与弱性——
1,人之劣性:
——首先体现在官员身上。佛曰:人心有三毒,“贪嗔痴(慢)”。贪婪为第一毒!
在一桩桩“非法拆迁”案中,相关官员皆是台前台后的主要推手。原因很简单,他们的手中掌握有万能的公权力!
不良商人很清楚,用什么样的手段可以使这些官员们,成为自己最积极的共谋者、合作者。其手段,无非是调动起官员心底的贪婪之欲。
这些贪腐官员还有一个极大的特色,那就是“双面人”的角色。当他们动员住户门参与拆迁工程时,会说出一大套冠冕堂皇的饰美之辞(如:“为大家着想啦”“为了公共利益啦”“为子孙后代造福啦”)。可是私下里呢?他们却贪污受贿,多占房产,为了一己之私能够大打出手,为了分赃不均不惜撕破颜面......
——其次,体现在某些住户身上。他们或者是非法拆迁中的受益者(如面积扩大);或者是被官商收买的某些住户(如:私下许诺,补偿你多少多少的“特殊利益”)。
于是,他们也成为积极的推手与合作者,也成为唱高调者。哪怕是按照法规,他们本来是无权参与这样的拆迁项目的。但是他们会佯作不知,在他们的高谈阔论中,也同样摆出一副正义在身的样子。又是一种双面人的积极作秀,假面表演。
说白了,还是贪婪心在作祟!
(实际上,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作恶者,也就是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早晚有一天,他们或者是他们的亲友后代也会品尝到同样的苦果!)
2,人之弱性:
这种弱点,主要体现在不情愿参加“非法拆迁”的住户身上。
由于几千年封建帝制的强权重压之故吧,中国老百姓大多胆小如鼠、怕惹是非、怕得罪官家,甘愿以“蚁民草民”自居(所谓“蝼蚁尚惜性命”“各扫门前雪”“祸不入慎家之门”)。
因此,面临由官方推行的商业性拆迁时,多数人采取的是龟缩头的方式,不愿做出头的橼子(俗语“出头的橼子先烂”“枪打出头鸟”!)
他们很希望有人站出来为他们大声疾呼,为他们承担责任、承担风险,乃至为他们牺牲。
如果有这样的勇气者兼傻帽者,大声疾呼了、承担风险了,乃至时出了血的代价,而为大家、为正义的一方赢得了胜利。
那么缩头乌龟们可以坐享其成,安享红利。
如果承担者成为了白白的牺牲品;那么,只要自己平安就行。并且会为自己的平安而感到侥幸,感到精明。甚至会说几句风凉话,嘲讽那些承担者。[page]
—— 反省篇 ——
由于当今“反腐”力度的增强,盛行多年的“非法拆迁”的疯狂劲头有所收敛。但是,这等恶现象,绝不会一朝而绝。“非法拆迁”的幽灵,还在中华大地上四方游荡,时不时地造孽下“爆炸性新闻”。
二十多年的“非法拆迁”的横行无忌,给全社会带来诸多影响深远的“恶果”——
【恶果一·公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具体体现在“公权私用”)
“公权私用”,是“非法拆迁”中最大的恶。
“公权私用”分为两种类型:
1,公权力的“公权私用'——即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图谋私利。
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所有犯罪形式中,最大、最恶、最不可宽恕的犯罪,就是公权力的犯罪!
2,社会恶势力的“公权私用”——即公权力被某种民间恶势力所左右。
由于某些实权官员的龌龊把柄,被捏在了黑社会或黑心商人的手中。这一层的公共权力,就可能完全被某种恶势力所左右所支配。
本来是属于个别或少数官员的贪腐行为,由于他们的手中掌有公共权力,结果是公权力成为了黑社会或黑心商人的手中利器。
——网上的一个传闻:一个无赖,捡到某个美女的身份证。他借“小姐”之名,写信要挟几十位在职干部,要钱“补偿某种损失”。没想到那些官员中的大多数做贼心虚,个个往无赖提供的银行账号里打钱。那个无赖不仅钵满盆满,而且能够指使那些德行有亏的官员们为他办种种事(也就是主宰了这个县的大部分公权力)。他俨然成为了此县的“第一把手”了!
(不敢说此事为真,但类似之事,在当今中国绝非虚谈。比世界名剧《钦差大臣》精彩多了!)
3,两种“公权私用”模式的沆瀣一气——是的,以上所云的两种恶现象,又是相互交织、相互利用、相互做大的。“公权力”不易做到的事(如打砸抢烧,威胁恐吓),就由“社会恶势力”去做;而“社会恶势力”做不到的事(如对司法、舆论部门的控制权),或者由“社会恶势力”犯下的恶性事件(如重伤了“钉子户”,甚至是致人于死命),则由“公权力”来护佑之,解脱之。
老百姓们成为了绝对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走法律、舆论、上访之途吗?全都掌控在“公权力者”手中。至于受害者白白付出多么巨大的财产代价、精神代价、乃至生命代价,就不用付诸笔墨了。
于是,一桩桩“非法拆迁”以“恶手段”创造出“美丽的新世界”——一栋栋新的建筑楼群拔地而起,称雄炫魅于一方。好一副“太平盛世”的“繁荣景象”(当然属于辉煌的“地方官员政绩”)!
外人哪知,在繁花似锦的外表下,却掩饰着巨大的不公正、不合法、非正义、龌龊交易,和平头百姓的愤怒、眼泪与无奈!
可怕的是,这些不公正、不合法、非正义的恶劣手段,已经铸造成国人不得不接受的、也难以再纠正的现实果实,人们只能永远的品尝下去(被迫吞下这一桩桩丑陋现实的“果实”)!
而权钱交易的官员、商人们,早已盘根错节成巨大又坚固的利益网络集团。难以撼动,难以拔除——这就是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现状!
——人类社会有两大类犯罪形式。一者是“社会性犯罪”;一者是“公权力犯罪(公权私用)”。
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制度,都不可能完全杜绝“社会性犯罪”。
但是,一个现代政治文明的国家,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一个“法大于权”(法律至上)、合乎天道人性的良性社会,它首先要杜绝的就是“公权力的犯罪”——这是一条绝对意义上的“法则”“公理”“铁律”,不容置疑,更不容改篡!
对于任何社会而言,最为可怕的不是“社会性犯罪”,而是“公权力犯罪”——当一个国家出现希特勒、斯大林、布尔布特式的“公权力犯罪”时,你有逃避幸免之地吗?!
也就是说:当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普遍的出现了公权私用、公权力犯罪的恶现象,那么就表明这个国家已经病得很重,甚至是病入膏肓。
——而公权力的犯罪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者是“政治利益性”的犯罪,一者是“经济利益性”的犯罪。
希特勒清除犹太人,是典型的“政治性犯罪”;而如今的“非法拆迁”,则为典型的“经济性犯罪”(两种犯也常常是交织一体的,只是偏重于哪一方面而已)。
笔者的结论是:如果公权力不能被关进笼子里;那么,被关进笼子里的必定是公平,正义,法律,舆论监督,公共道德,和每一个公民天生享有的合法的生命权、财产权与人格尊严!
这样的社会,会是良性社会吗?
【恶果之二:人性(公德)的恶化
“受益者”们良心良知的极易丧失——凡是卷入“非法拆迁”的大小“受益者”们,为了私欲私利的满足,其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极易泯灭;而法律法规的庄严性、规范性,也极易被扭曲、被践踏。
更为荒唐的是,他们偏偏还要摆出一副“正义在我”的庄重感,高尚感。都成为昧着良心办事说话的“假面人”。其中绝对不缺那些大把大把行贿受贿的官吏商人们!
你不得不说:
人性本恶——本恶的人性,私欲至上;
人心伪善——伪善的人性,道貌岸然;
人类行为所潜伏的兽性内涵——兽性内涵的人类,本能地奉行“丛林法则”:以众暴寡,以强凌弱!
人世的某种冷酷无情——无情的人世,不会因为“少数人”的合法利益与人格尊严被任意践踏而内疚自责。
荒唐的是,许多“助纣为虐”的住户们,大多是些“法盲”,属于“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的“大傻帽”。真是令人又可气又可笑!
而多数人的“正义”,很容易转化为“多数人的暴力”(或曰“多数人的不道德”)。
不能不说,这是半个世纪来中国人难以摆脱的一大社会性梦魇。在五、六十年代,主要是以政治性的“阶级斗争”的残酷方式体现出来;进入九十年代后,主要是以经济性的“非法拆迁”方式体现出来。究其根因,都属于“公权力”的滥用!
人类历史上也曾一再发生这样的恶行——当多数人自认为是正义的“化身'时,无论他们是在最高领袖的鼓动下;还是在某种地方政治(宗教)权力的诱惑下;或者仅仅是受“乌合之众”的集体力量感、法不责众感所驱使。他们都极易将自身的“正义感”“神圣感” ,转化成为多数人的暴力,去侵犯剥夺少数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如“唯一真神信仰”者对异端者的肉体消灭与精神消灭;如优秀种族对于劣性种族的财产剥夺、人格侮辱、生命毁灭;如“革命群众”对“地富反坏右分子”的羞辱、抄家、杀戮)。
最高权力者及各级图谋私利的大小官员,都是在先调动起“多数人的正义感”后,再激发起“多数人的暴力欲”。由此,才易于实行和实现其最高权力者及各级官员的政治(宗教)雄心或经济目的。
在如今的“非法拆迁”中,这样的恶相也一再发生。
所以说:在当今中国,特别需要提倡“一个指头(少数人)”的勇气与坚持。当然,前提是:合乎法律,良心无愧。表面上看,“一个指头”只是为了“少数人”的切身利益和尊严而维权;其实,从本质上看,“一个指头”真正维护的,恰恰是“每一根指头(包括“九根指头”)者”的合法权力与人格尊严!
【恶果之三:庄严法律(法规)的儿戏化
笔者认为:对个体来说,也许是信仰和道德最为重要;但是,对一个社会(群体)来说,宪法(法律)更为重要!
在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里,国民可以有不同的信仰权,或者不信仰权。但是,所有的不同信仰者与不信仰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同一部宪法(法律)——这是每一个国民的全部合法权利,得到绝对保护的根本底线。
反言之:对任何国家而言,一旦宪法与法律成为儿戏,那么这个社会就再也没有任何道德底线、行为准则、法之尊严,可以遵守(遵循)。
尤其是当宪法(法律)成为公权力者任意操纵的利器、随心涂抹的小丑脸谱时,这样的国度,必定是一个生存状态极为恶劣的沦落之邦。也必定是一个合法的与不合法的“成功人士”纷纷逃离的“索多玛城”。
试想:一个国家,频繁出现“权钱交易”者不择手段地将不合法洗白成“合法”,不公义美饰为“公义”,恶行为涂抹成“善行为”,将本不应该存在的噩梦,变为冷冰冰的现实......这样的国度,岂不是一个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的疆域吗?纵然有一片片高楼拔地而起,一圈圈新开发区星罗密布,也掩饰不了霓虹灯下的怨气冲天、哀声遍地、是非不彰、公义失色、公理丧失、道德底线坍塌。
为恶者趾高气昂,肆无忌惮,升官发财;守法者受屈受辱,危机四伏,更不幸者家破人亡——这一类发展模式的“繁荣”景象,岂可日久天长?
——“公权力”,本来是国民赋予“公务人员”用来为全民服务的。一旦“公务人员”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欲私利的利器,当然是一种最大的恶!其犯罪对象,已经不是仅仅针对(伤害到)个别人、个别家庭,而是针对(伤害到)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换种说法:是对国家的犯罪,对人民的犯罪!
称他们为“人民公敌”“国家公敌”“法律公敌”,绝非夸张之辞。
【终论:
安居乐业是中国民族几千年的古老传统。
“祖业-住宅-家”,对中国人来说是最为神圣的根基。对于当今国民来说,房地产也是一个家庭最为重要的财产资本。
“非法拆迁”所侵害的,正是每一个家庭的最重要的合法资产;所剥夺的,也正是每一个中国家庭的根本之基。严重者,甚至造成其住户的命丧黄泉。
所以说,“非法拆迁”是最大的恶!
其“最大之恶”还不仅仅在此。公权私用,公法失效(恶因),公理颠倒,公德丧失(恶果)——都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所不能承受之恶!
(在一个法制健全、权大于法的国度里,这类“最大之恶”,是不可能出现的,或说是很少可能出现的。)
所以说,“非法拆迁”的社会公害性,决不可小觑!其恶行,是对国家、政府、法律、公共道德、全体国民和子孙后代,极大的侵蚀与伤害。因为:
——公权的滥用(公权私用),必然导致公权力的公信力的彻底丧失。先圣有曰:“民无信则不立”。公信力的丧失,最大的政府危机!
——公德的沦丧,必然导致道德底线的彻底崩盘。良心的尺子断了,公共道德的底线也就崩塌了(“全民腐败”已是不争的事实)!
——公法的失责(失职),法律的尺子断了,法的尊严就不再存在了。“法”都可以儿戏,那么对一个国家而言,还有什么是绝对神圣的?庄严的?还有什么是绝对不可违逆的国法纲纪?法,成为了儿戏,一切都是儿戏!
——公理的颠倒,“公理”(天理)不再存于人心,这样的官员与国民,还有什么不敢做的?还有什么可以敬畏的?无所顾忌、无所敬畏的官吏国民,难道不是最为可怕的“丛林猛兽”吗?
简括之:法的尺子断了,一切也就断了。
心黑了,一切也就黑了。
公德的底线丧失了,文明也就丧失了。
不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那么,公权力就会把法律良心、法律、公德、公理、民众关进笼子里。
就这么简单!
由此而观:那些艰难的合法维权者,是为最大的善。他们以眇眇之身、“少数人“之力,在坚定的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整个社会(每一个国民)的公法,公理、公德。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的进步,正是由这些合法维权的“少数人”一步步开拓的,创立的!
有他们在,希望就在!
20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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