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平:个人主义与遗产税
发布日期:2013-11-06 05:34:42 来源:共识网 作者:高永平 编辑:

   我们为什么要向遗产征税?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遗产继承的本质是什么。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而回答另一个问题,即一个人继承遗产或不继承遗产的道德理由是什么。另外,我们也不能忽视遗产继承的功能主义主义理由,因为社会运行所需要的一些必要条件,往往与人类的道德理想相轩轾。我们不能因为某种“社会安排”违反人类的道德理想,就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立即废弃这种安排。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平等观念。人类社会的存在于发展有赖于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人为地过分追求平等的行为,带来的往往是灾难。遗产继承曾经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发挥过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唯一能问的问题是:人类社会目前的发展水平,包括技术水平和制度水平,是否允许我们对存在了数千年的遗产继承制度做出某种修正,以便使人类的社会实践稍微接近一点我们的社会理想?

  遗产的本质是亲代向子代的无偿财产赠与。从个人主义的角度说,接受遗产无疑是不劳而获。个人主义的原则是权利自享和责任自负,那么一个人没有经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而白白获得或多或少的财产,违反了权利自享和责任自负的个人主义原则。从谁那里获得遗产并不能影响这种财产让渡行为的性质。即使是一个人的父亲,他仍然是另一个权利义务主体。现代法律在责任自负这件事情上是不自洽的。一方面法律规定“债务不继承”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对财产继承加以认可。既然一个人的债务,子女没有偿还的义务,那么子女为何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呢?我们看到,当法律规定“债务不继承”的原则时,它依据的是个人主义的逻辑前提;而当规定遗产继承原则时,它又从个人主义原则退回了家族主义。

  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现代社会是个人主义的,而传统社会是家族主义或者血统主义的。所谓个人主义,就是把个人作为价值和道德评价的客体单位,而家族主义,就是把家族或者血统作为价值和道德评价的客体单位。站在家族主义的立场上,遗产继承非常容易理解。既然社会的价值评价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因此是一个家族而不是某个个人,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的让渡并不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而仅仅是权利主体的法定代表的变更而已。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和观念背景下,财产的父死子继,就成为了天经地义的事情。而现代社会的行事原则主要是个人主义的。现代观念认为,个人应该成为价值和道德判断的客体单位。也就是说,一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仅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价值和道德判断的主体由家族变为个体,无偿地接受他人的财产就成为一件不道德的事情。在个人主义者看来,一个人没有为某笔财产付出过努力,他就没有占有这笔财产的道德权利。

  财产领域是人类社会贯彻个人主义原则的最后战场。在此之前,人类在刑事领域和公共职位领域基本上完成了这一转型。在家族主义原则下,犯罪的主体不仅仅是个人,也是家族。任何一个人的犯罪,都被认定为他所属家族的犯罪,家族中的其他人也会因为这项罪行而受到惩罚。这就是所谓的群体责任(collective liability)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并不会因为自己遵纪守法,就会平安无事。当然,一个人的违法犯罪,也会连累自己的父母妻子共同受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说,这是统治者约束臣民的杀手锏。一个人自己可能不怕死,但一想到自己的父母妻儿也可能受连累,犯罪(当然也包括造反)的冲动就会受到极大的压抑。大多数社会也在公共职位领域基本上实现了个人主义——至少是在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很多传统社会的公共职位是世袭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持有这一公共职位的主体是家族而不是个体。某人占有某个公共职位,并不是因为他的能力,而是因为他是某个家族的成员。现代社会的公共职位获取原则是功绩主义(meritocracy)的,一个人必须通过自己的才华和努力来获得某个公共职位。现代人认为,公共职位是社会公器,不能通过父死子继的方式,私相授受。在这一点上,中国社会有些特殊,即我们从两千多年前开始,各级官吏就是皇帝任命的,而不是世袭的。不过,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的公共职位——皇帝——却一直是世袭的。

  和公共职位世袭一样,财产世袭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巨大的社会功能。在人类财富创造能力低下的时代,遗产继承是人类社会进行财富积累的最主要形式。在许多人食不果腹的时代,如果没有遗产的代际继承,所有财富都会被消费掉,就不会有人类的文化发展——所有文化成就的创造者都至少必须是衣食无忧的人。另外,遗产的继承也是传统社会工商事业得以延续的重要前提。如果所有的财产在财产所有者死后都归于社会,原有的工商组织必然解体。不要说遗产全部归于社会,即使是遗产的分割,都会对工商事业的延续和发展造成严重的伤害。历史学家大多数认为,资本主义首先在欧亚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日本——得以滥觞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两个国家实行的长子继承制。与此相反,中国从秦代以来实行的继承制度,就是诸子均分制,这使得中国的土地——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周期性地经历碎片化的过程,从而阻碍了资本规模的提升。可以想象,一项产业,如商店和票号,在诸子均分的条件下,同样也会解体。不过,现代社会的制度创新——股份制——已经可以完全消除遗产分割对工商业经营的危害。在股份制条件下,股份的分割可以对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任何影响。人类社会已经消除了遗产社会化的最后一道障碍。

  那么,认定遗产继承违反现代社会的重要原则——个人主义,是否意味着就应该废除继承权呢?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遗产继承在家庭生活领域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首先,对于没有自立能力的继承人来说,父母留给他们的遗产其实是社会慈善的实现形式之一。现代社会不仅仅要求每个人为自己的生存负起责任,也同样主张,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必须享有基本的生存权。此时,遗产就承担了人道主义的慈善功能。其次,在老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互助和亲善关系中,遗产是利益和感情交换的重要内容。从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遗产继承,就是保护中国宝贵的孝亲传统。因此,不能把遗产继承制度一废了之。

  因此,大多数思想家主张,当然也是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取的限制遗产继承的方式,是对过多的遗产进行征税。要征收遗产税,思想界就必须为此种行为提供道德理由。如果说否定遗产继承的主要道德理由是个人主义责任原则的话,那么主张征收遗产税的道德理由就是个人主义的另一面——人人平等。平等是人类一个伟大的道德理想,社会主义就是在这一道德理想的感召下发展起来的一股社会思潮。其实,在社会主义思潮发展的早期,对于怎样实现平等,就有着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一个废除私人产权,一个是废除继承权。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格达纲领批判中》否定了后一条道路。但是目前看来,在经济思想上主要是沿着后一条道路前进的民主社会主义,发展的结果要远远好于前一条道路。对于“通过资本盈利是否是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并不能达成共识。但是,无偿地占有父母的遗产,却是不折不扣的不劳而获。一个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目前美国社会80%的经济不平等,都可以用遗产继承来解释。而且,遗产继承而带来的不平等既没有道德正当性,也不再承担重要的社会功能。首先,遗产继承所导致的不平等并不是个人才华和努力不均等的结果,这与现代社会的“社会地位自致”原则相悖。其次,遗产继承所导致的不平等,并不能构成人们努力上进的动力,因此对社会的发展不发挥任何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遗产征税就成为了缩小社会差距,实现社会平等理想的可行手段。

  不过,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许多社会条件,也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首先,征收遗产税需要科学而透明的财产登记制度。如果没有财产等级制度,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从而造成严重的税负不公平。实际上,针对公民的财产登记制度,和针对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功能,前者是为了税收正义,后者是为了预防腐败。其次,与遗产税制度相伴随,必须建立赠与税制度。这是因为,按照通行的定义,继承开始于被继承者的死亡。那么,生前赠与就可能成为规避遗产税的手段。因此,如果不同时开征赠与税,人们很容易通过赠与规避遗产税。另外,中国社会目前大量存在的现金交易,也为人们规避各种税收提供了方便。我们知道,即使开征遗产税,征收的主要对象也只能是可登记的财产,如房产、股票、企业股权和存款等,对于现金和非登记性财产进行征税,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登记性的财产很容易变成现金,以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那么,中国目前是否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呢?这是我们目前急需回答的问题。中国目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颉颃。还有,所谓“富二代”的各种劣行,也为限制财富的代际传递提供了某种道德理由。不过,在笔者看来,目前不存在开征遗产税的现实社会条件。理由如下:

  首先,任何国家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税基都是房地产,而中国居民并不拥有完整意义上的房地财产。中国的土地不能被私人所拥有,即使是承租权,也只有短短的70年。这样,中国人房产的价值其实是虚置的,按这些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征税,甚至可能把遗产征成负资产。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化,征收遗产税才会具有合理的逻辑前提。

  其次,前文提到,废除私人产权和废除继承权是实现社会平等的两条道路。从逻辑上来讲,这两条道路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双管齐下。人们不能拥有最重要的财富类型——土地以及其价值与土地密切相连的房产——却还要人们仅剩的其他财富形式征收遗产税,这将窒息一息尚存的社会经济活力。

  再次,征收遗产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平抑社会贫富悬殊。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将一部分财产由社会集中起来,进而向社会贫困阶层进行二次分配。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初衷来看,公有财产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目前的中国土地公有制,并没有成为平抑社会不平等的手段,反而成为贫富悬殊拉大背后的主要推动力量(通过暴力拆迁和土地资源垄断)。一个与社会主义初衷背道而驰的土地制度,早就应该改弦更张了。在土地制度改革之前,遗产税甚至可能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杠杆。考虑到中国富人强大的避税能力(权力腐败也将助纣为虐),这绝不是空穴来风。在现有制度下,可以想象,如果土地公有不能实现平抑贫富差距的目的,征收遗产税同样也不能。遗产税可能会成为贪官污吏进行敛财和挥霍的另一场盛宴。

  即使针对其他遗产税税基——产业、股权、股票等——征税,遗产税的开征也必须非常谨慎。笔者以为,一下两点值得高度注意:

  其一,税收的目的必须明确,税收的用途必须锁定。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实现社会平等,而不是为政府寻找更多的税源。如果这一条不解决,这一税种只能为官员腐败和滥权提供更宽松的条件。遗产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斩断阶层世袭的链条,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获得公平的社会竞争机会。因此,征收的税款只能用于弥补阶层差距,而不能用于其他。美国学者阿克曼建议,可以用遗产税来为每一个高中毕业的人提供一笔基本的“股本”,他可以用他来接受高等教育,也可以用来购买住房和开办企业。

  其二,遗产税应该是累进税率,而且征税起点应该足够的高。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巨富而不是中产阶级。前几天看到新闻报道,说大多数接受随机采访的老年人认为,征税起点至少应该是1千万元。我真是太佩服大众的直觉智慧了。我的建议和他们差不多。从统计学上来看,数据的中位数比起数据的平均数更能够反应大多数个体的情况。我认为,应该依据中国居民拥有资产数的中位数,而不是平均数来确定遗产税的征收起点。我建议,遗产税的征收起点,应该是居民资产中位数的10倍以上。考虑到目前中国目前的住房自有率,普通中国家庭的资产中位数应该在1百万元左右。这样的话,遗产税起征点正是1千万元。

  对遗产征税是对原有社会结构的一次重大改造,具有巨大和深远的社会影响。我们不应仅仅看到它好的一面,也应该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迄今为止,对人类社会进行过的所有重大结构改造,鲜有成功的先例。因此,对于这样的改造,我们必须慎之又慎。

  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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