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60年:新中国死刑立法的变迁与展望
发布日期:2015-01-06 11:28:28 来源:人民网-国家人文历史 作者:高铭暄 编辑:袁啸天

  二、减少死刑:死刑立法改革的实质性进展

  今年8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富有实效的大举动。该草案的说明指出,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拟建议取消几年来较少适用或者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除此之外,该草案还拟免除已满75周岁老年人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法治与人权息息相关、互为因果,在人权观念衍生及深入发展的当今,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必要保障,而刑法作为后盾性质的惩罚法,承载着国家予夺自由甚至生命的专属权力,因此,倡导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尤显重要。而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其改革无疑将会是国家人权事业发展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体现的削减死刑罪名以及体恤老年人的精神注定成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第二,是对我国死刑政策的贯彻与实现。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死刑是应对最严重犯罪的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我国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和对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政策。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死刑政策,贯彻这一政策首先需要在刑事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罪名以及细化死刑的适用标准。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今天,如果仍然固守传统报应观念,以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为借口,继续对严重刑事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仅与我国的死刑政策相悖,不利于我国整体法制环境的改善与提高,而且阻碍民众的法制观念在更高层次的发展。

  第三,为我国死刑立法改革首开先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坚定地走出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第一步,虽然有学者提出,应当取消的非暴力死刑罪名远不止13个,但是应当看到,立法应始终持谨慎的态度,将已经论证成熟的东西写下来,因此这一步是极为稳健的。首先,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不会触及民众的价值情感。罪刑均衡原则要求刑罚所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大致相当,而非暴力犯罪并不以他人生命为侵害对象,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有别于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尚不能视为罪行极其严重,但两者之法定最高刑同为死刑,这无疑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因此,死刑立法改革应以废止那些不触及人类根本伦理、民众报应情感不是很强烈的犯罪的死刑为起点,由浅入深、由轻到重地依次展开,而这类犯罪危害性最小的当属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对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无疑是对人性过于苛刻地期待,也意味着对生命价值的贬低。其次,对这些犯罪取消死刑符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不会引起适用上的强烈反差。由于这些拟废除的死刑罪名都是司法中极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将这些实际上搁置不用的死刑予以废除,既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什么不适,而且还能清理我国刑法中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条文,为死刑进一步的立法改革开辟道路。

  三、少杀、慎杀,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死刑立法改革问题涉及法律、观念、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错综复杂,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势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现实困难。首先,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刑事法治领域表现为经济犯罪、贪腐型职务犯罪以及恶性侵犯人身权利等的犯罪频发,民众对惩治这些犯罪的愿望极其强烈,说严惩这些犯罪是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民众对社会公平信心的重要手段亦不为过,而这些犯罪恰恰又是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这就使得我们倡导的死刑立法改革在遭遇社会现实时举步维艰,也因此成为决策层的最大顾虑。其次,民意是影响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的重要社会因素。中国人民信仰杀人者必偿命,这种朴素的正义感表达了对生命权的捍卫和对奸恶进行严惩的要求。民众的情感在国家死刑改革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死刑案件的判决中,民意往往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法院施加压力,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常常首先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性,其次才能考虑判决的正当合法性;第二,在死刑立法改革过程中,民意的反对依然是最大的现实壁垒,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下,死刑制度的改革不可能忽略民意而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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