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质:与降房价没有直接关系
发布日期:2014-08-25 11:45: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陈峥

  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4个不同的证件:住房要到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要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承包的土地要到农业部门办理耕地承包证,栽种的树木要到林业部门办理集体林权证。城市居民和企业则最少要办两个证:要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满天飞,不仅增加了人民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和资金成本。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来由于房地分别登记,导致房屋和土地分离的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权利人办理登记不方便,而且交易相对人查询登记资料不容易,了解交易标的权利状况很困难。在房地产抵押时,要分别到住建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实践中利用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统一登记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如何统一登记?

  首先,整合职责,统一登记机构。

  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部门和机构繁多,不动产因管理机构不同而由不同的机构登记。要统一登记,必须先统一机构。现在,国家部门层面统一登记职责已经基本明确。2013年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及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分离,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但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

  下一步,关键是地方如何具体操作。因为不动产实行的是属地登记,具体的工作都在市县。各地应当按照11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将房屋、土地、林地、草原以及海域的登记发证工作由一个部门承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真正完全统一到一个部门。

  其次,加强立法,统一法律依据。

  之所以各个部门都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主要是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作为依据。如《森林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等。因此统一立法依据,应该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等法律中关于登记的条款;其次,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按照国务院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否则,即使国务院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条例》,但如果全国人大没有修改相关的法律,《不动产登记条例》将面临违反众多上位法的尴尬局面。

  再次,统一权利证书。

  从企业和群众的角度来看,统一不动产登记,最重要的是要统一不动产权利证书,减少办证环节,减少证书种类,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目前关于不动产的证书,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所有证和草原使用证等10多种。统一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尽量减少权利证书,同一不动产权利应当尽量只发一个权利证书。

  不动产统一登记虽然现在看到了曙光,但是要完全实现统一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可谓任重而道远。目前有许多整合的工作需要开展,如统一登记的程序、统一登记的表册卡簿、整合原有的分散登记的档案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等等。这需要所有从事不动产登记的人员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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