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对市场环境有何威胁?
发布日期:2021-04-13 10:34:2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吴荻枫 编辑:藤井树

  “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夫、酿酒商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亚当·斯密的这段话,精辟地阐述了市场机制的运作方式。概言之,在市场中,人们要想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为他人服务,让他人满意,从而通过自愿交换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样,个人的自利行为就会导向普遍的公共利益,这便是市场的精髓所在,被称为“看不见的手”。

  需要注意,“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无法以强制手段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在斯密的年代,屠夫、酿酒商或面包师和他们的消费者的实力相当,即使没有法律介入,双方的地位也大体平等,卖家很难凌驾于买家之上。两个多世纪以来,卖家的主体已经从个体商人变为了公司,尤其是富可敌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它们的实力远超一般消费者。但是,由于公司之间往往存在激烈竞争,而且在传统模式下,公司要针对特定的消费者采取行动的成本较为高昂,市场仍然能够维持买卖双方地位平等、自愿交换的格局。

  但是,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兴起,开始主宰普通人的生活,这种前提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现在,我们同时生活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一个是现实世界,一个是网络世界。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平台的兴旺,我们的社交网络基本上已从现实搬到了网上,而种种社会活动,诸如办公、上课、创作、开会、购物、交友或者是做生意,也多是通过网络进行。网络世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甚至是超越现实世界的最重要部分。

  在现实世界中,分立的财产权既保障了我们拥有基本的生存资源,也保障了竞争的秩序。但整个虚拟世界的基础架构,如手机操作系统,云服务器等,却掌握在一两家大公司手中,这就好比现实中所有的土地都由一两个实体所有。各种应用程序都必须依赖这种基础架构才能存在。同样的,社交平台也具有类似性质,用户产生的各种内容也必须依赖于平台才能存在。一旦提供这种基础服务的公司将应用程序下架或是删除了用户的账户,附着于这些程序或账户的价值(可能是高达亿万的价值)也就瞬间化为乌有。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亚当·斯密时代的屠夫或酿酒师迥然不同。首先,互联网巨头具有明显的垄断性。市场竞争的关键在于自由进入。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虽然理论上存在新公司进入参与竞争的可能性,但实际上难度非常大,而且,即使开发了新的操作系统或社交平台,也很难从现有的互联网巨头分流既有的用户,除非是重大的变革,比如智能手机的兴起,或者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这种变革实际上是开辟了新的市场,要在原有的市场上与现有的互联网巨头竞争是非常困难的,这些大科技公司事实上已处于垄断地位。

  其次,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互联网巨头几乎无需成本就可以掌握任何一名用户的大量私人信息,包括其言论、行踪、消费数据、偏好和社会关系网络等,并且可以精准地针对该用户进行操作,比如限制其发布信息,删除账号,或是进行精准营销,价格歧视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巨头与普通用户之间处于十分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用户必须依赖这些公司进行大量的经济或社会活动,而能够选择的服务商又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拥有数以亿计用户的大公司大平台却能以几乎为零的成本控制任何用户的信息或行为,而且几乎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后果。

  这种事实上的极不平等,加上法律的某些漏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市场环境。互联网巨头们不再把服务于客户,为客户创造价值视为最高追求,而致力于以自己的观念来塑造世界,塑造用户,打击与其观念不一致的用户,切断其网络服务,令其“社会性死亡”。

  互联网的发达是一把双刃剑,在极大地方便我们的生活,推动各种创新的同时,也让市场制度面临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大的挑战。如何应对这样的挑战,将是人类社会的重大议题之一。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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