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宪堂:古代皇帝如何进行问责?
发布日期:2022-01-17 16:36:26 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及人民论坛网(rmltwz) 作者:李宪堂 编辑:擎

  问责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皇帝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对臣下的问责,是王权自我实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一般来说,皇帝问责的对象限于能够接近皇帝的高级京官和节制一方的地方大员,但借助完善的官僚行政体制,可以深入府县基层。在古代,皇帝是怎么进行问责的?一起来了解。

  皇帝问责的对象及后果

  一般来说,皇帝问责的对象限于能够接近皇帝的高级京官和节制一方的地方大员,但借助完善的官僚行政体制,可以深入府县基层。如洪武五年冬十二月甲戌,明太祖“勅中书命有司考课必有学校、农桑之绩,违者降罚”,山西汾州知州对平遥主簿成乐的考评意见是“能恢办商税”。洪武帝认为“主簿职在佐理县政、抚安百姓,岂以恢办为能?州之考非是。”于是“命吏部移文讯责”。清代专制皇权空前加强,历朝皇帝都力所能及地亲自处理庶务,为此建立并完善了召见制和奏折制。嘉庆帝曾标榜“我朝革除一切秕政,首在通下情而宣上意。每日宵衣视事,召对臣僚,周咨庶政,乃至外来道府等官亦俱准其亲诣宫门递折请训”。“问责”必是召见包括的内容。

  皇帝问责臣下的程度和后果也有区别。一般来说,责让、责问、召问是一般性的问询和批评;切让、切责、谴问是因为臣下过错确然而严辞厉色予以训斥责备,表明“领导”确实很生气;诘问、诘责是以质询和盘问为形式对臣下过错的追究,臣下若没有准备会陷入被动而难以开脱;条责、簿责、讯责则是皇帝责令执法人员根据法规律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伴随着侦讯和举证的“双规”措施,其后果往往是比较严重的。

  皇帝问责的形式

  当面责问。一般只能用于经常在皇帝身边出入或与皇帝容易接近之京官大臣或地方要员。皇帝随机论事,廷召面责,以保持对朝政的直接掌控。如汉元帝继位之初,“关东连年被灾害,民流入关,言事者归咎于大臣”,元帝几次在上朝的日子召见丞相于定国、御史大夫贡禹,让他们入室受诏,“条责以职事”,于定国因此不得不上书谢罪。有时候,皇帝的责问是委婉的、含蓄的,但对臣下的杀伤力一点都不会减少。汉成帝时,发生了“荧惑守心”的异常天象,被认为是上天告变、国运有厄的象征。成帝认为这是宰相多年来执政有缺所致,“乃召见方进,赐养牛、上尊酒,令审处焉”。方进即日自杀。

  这种当面问责的形式在君主行政中的重要性越到后来越弱化。秦汉时期官僚科层体制还不完备,朝廷官制是围绕皇帝建构起来的,无论三公九卿还是太守州牧都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皇帝直接统揽全局,并且一旦遇到秦皇汉武这样的强势君主就会出现“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的局面,大臣很容易成为直接问责的对象。隋唐以后,国事与皇帝家事逐渐分开,官僚科层体制日趋成熟,在皇帝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规范的工作程式,皇帝对大臣的督责主要通过诏书、谕旨等公文形式进行。

  以诏书、谕旨问责。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号称皇帝,并改命为制,令为诏,从此诏书成为皇帝布告臣民的专用文书。除诏书外,后世帝王用以传达旨意的文书还有玺书、上谕、敕命、手批(即对奏折的批复)。秦及两汉时期,皇帝将其意志化为诏书付诸实行在程序上是比较简单的:或与宰相议定,交御史起草;或直接命御史起草,即可下达生效,制度上受到的限制较少,皇帝通过诏书问责简便高效。从东晋开始,诏书在下达之前需由门下省审署,门下长官有权对诏书内容提出异议并呈请皇帝斟酌修正。隋唐时期确立三省制,中书省拟旨、门下省审核、尚书省颁行成为诏书发布的法定程式。在宋代,“凡诏令皆中书门下议而后命学士为之”。诏书虽然使用起来不像以前那样便利,仍然是皇帝督责臣下的重要手段。

  皇帝更倾向于避开宰相和相关机构,直接写信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汉朝,皇帝个人给大臣写的信叫“玺书”。与公事公办的“诏书”相比,“玺书”更能维护受责让者的脸面,因此它可以用于宰相级别的高官。如光武帝时前梁令阎杨多次讥议朝政,光武帝对其心怀嫌弃,看到司徒侯霸对他的举荐后,十分生气,赐侯霸玺书严厉申斥其因私举荐的行为,幸得前去送书的冯勤从中转圜,光武帝才平息怒气。玺书责问更多用于在外领兵的将领和太守一级地方高官。与玺书类似的有手诏、手书,本来是指皇帝亲笔的书信,汉朝时即已出现。唐宋以后,手诏成为帝王惯常使用的指令性文书,文字形式非常自由,多不经法定颁宣程序而直接下达,成为皇帝指挥军政、奖惩大臣的得力工具。

  清朝皇帝强力集权,上谕取代诏书成为使用最多的指令形式。谕的本意是“晓谕”,意为“告知使明白”。上谕指皇帝主动颁发的指示性、诫勉性命令,根据内容的密级或紧急程度及下发渠道的不同,可分为明发上谕、廷寄上谕和朱批三种。明发上谕亦称普发上谕,由内阁大学士起草,经皇帝审改后再由专职人员用红笔誊写于黄纸折子上,然后传唤受谕部院官员抄出执行,该种上谕有严格的程式,通常全国普发,故又称“普发上谕”,它与诏书不同之处在于更加灵活便捷,可以不加盖国玺。廷寄上谕属紧要机密谕旨,也称寄信、字寄上谕、军机寄字,一般由军机大臣按照皇帝的旨意撰拟,然后进呈皇帝,经皇帝阅审改定由军机处密封,交兵部捷报处飞马速递承接者亲启。“朱批”即皇帝于大臣进呈题奏本折上的批示。上谕中地位最尊崇的是朱谕,由皇帝亲自朱笔书写,内容多是机密要务,不受任何格式的约束,除专使递送外,大都由军机处密封寄发。

  遣使问责。派遣尚书、御史、钦差或者宦官等使者代表皇帝对臣下当面问责,是历代帝王驾轻就熟的招数。尤其是秦汉时期,天子派使者追责臣下如同家常便饭,连丞相都不能豁免。魏征与唐太宗号称明君贤相千古一遇,也免不了被君主遣使责问:“或有言征阿党亲戚者,帝使御史大夫温彦博案验无状”。

  中央政府派出专人代表皇帝周行郡国,处理应急事务,省察治状,黜陟能否,这是专制皇帝整肃吏治、掌控地方所放出的终极大招。汉代的刺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典签”、唐代的监察御史、宋朝的走马承受公事(廉访使者)、元代的“奉使宣抚”、明清的巡按御史以及钦差大臣等,都是君主手中纠责臣下的尚方宝剑。

  下吏与下部。“下吏”是随着秦朝大一统专制王权的建立而出现的纠责官员的方式,两千年来行之不断,指的是皇帝命令相关官员对有罪过的臣下进行当面责问,并要求受责问者予以回应和解释。两汉时期,下吏责问根据官员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问状”,与之对应的回应方式是“对状”;另一种是“簿责”“簿问”,与之对应的回应方式是“对簿”。“对状”和“对簿”的内容要由负责责问的官员汇报给皇帝,以作为进一步处置的依据。

  “问状”即有针对性地了解情况。皇帝命有司就某事质询或责问某位大臣即为“问状”。比“问状”更严厉的是“诘责”或“诘问”。而“簿责”“簿问”适用于比较严重的情况,其内容大都涉及大不敬、谋反、叛国、欺瞒或忤逆皇帝、延误军机导致失败等。师古注“簿问”曰:“簿问者,书之于簿,一一问之也”,所以“簿责”“簿问”就是把当事人的罪行一条一条写在文簿上逐条进行责问,而且被责问者必须当面对质、举证,其对答之言也要一一书于簿上,汇报给皇帝。

  明清时代,随着官僚体制的成熟,“下部”逐渐取代了“下吏”,成为皇帝通过专职管理者簿责臣下的通常说法。其实“下吏”和“下部”大体是一个意思。若罪过严重,下吏、下部都解决不了问题,后面还有下廷尉狱、下法司、诏狱等。如汉文帝四年,有人上书告绛侯周勃谋反,结果周勃“下廷尉”。

  以“罪己诏”自我问责。皇帝居九五之尊,代天理民,没有任何人能在法理上对其权力提出挑战,因此对皇权真正有效的约束来自于皇帝自身。那么,在失职或犯错后,皇帝是如何问责自己的呢?他们最拿手的招数是打悲情牌,下“罪己诏”。罪己诏是古代帝王在朝廷出现严重政治问题、国家遭受重大天灾使政权处于危机之时,为凝聚人心士气,自省或者检讨自己的过失,所发布的口谕或者文书。

  历史上第一个发布罪己诏的是汉文帝刘恒。公元前164年春,因为天灾不断,民不聊生,文帝下诏检讨。以诏书的形式自我反省,为后代帝王树立了榜样。汉武帝于征和四年颁布的“轮台罪己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内容丰富且形式规范的罪己诏,为后代帝王提供了一个写作范本。当时桑弘羊等人上书建议在轮台戍兵以备匈奴,汉武帝驳回,借此机缘下诏反思自己,他“深陈既往之悔”,声称不忍心再“扰劳天下”,认为“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轮台罪己诏”的发布,使汉朝的统治方针重新回到了与民休息的轨道,从而避免了像秦朝般迅速败亡的命运。

  效果最好的罪己诏是唐德宗李适的《罪己大赦诏》。德宗即位不久,贸然采取削藩政策,引发大规模叛乱。783年,长安失守,李适仓皇出逃,被叛军一路追杀到今天陕西的乾县。他不得已下诏罪己,检讨自己“天谴于上而朕不觉,人怨于下而朕不知”的过错。结果“四方人心大悦”,“士卒皆感泣”,叛军不少将领投诚,很快平定叛乱。发布罪己诏最多的是明思宗朱由检,他一共发布过6次罪己诏,最后的遗诏充满了悲剧色彩:“朕死,无面目见祖宗于地下,自去冠冕,以发覆面,任贼分裂朕尸,勿伤百姓一人”。清朝顺治皇帝死后颁布的罪己诏自定十四大罪状,当是自我反思最深刻的,不过一般认为,顺治遗诏经过了孝庄太后大面积的修改。

  据粗略统计,二十六部正史中记载的帝王罪己诏将近三百份,其中有的是真诚的反省,有的是被迫无奈的表态,有的则是装点门面的作秀。不论怎样,在王权神圣的传统政治文化中,作为天子的帝王能够俯首“罪己”,总有其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

  专制王权把天下万民作为管理对象,包括宰相在内的所有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最终都得对其负责,因此“问责”是王权自我实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所谓“相权”“部门行政权”是王权的让渡而不是另外一种性质的权力,所谓宰相的封驳权、监察机构的谏议权等都是王权内在自我约束机制的外化和制度化,因此不能把权力的属性和它的实际管理能力混为一谈,更不能把它自我约束的制度设计看作相互矛盾的对立物。随着社会发展和官僚行政体制的成熟,皇帝“问责”的个人性色彩逐渐淡化,而更多地成为一种制度性行为,而绝对权力制度化的过程,就是它逐渐解体、衰亡的过程。

  原标题 | 古代皇帝问责的对象与形式

  作者 |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导,南开大学社会史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李宪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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