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紧急状态的权力
发布日期:2022-05-17 15:45:13 来源:微信公众号“知本论”(ID:cutalk) 作者:哈耶克 编辑:擎

  本文选自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2年版,第192-194页。

  哈耶克强调,“ ‘紧急状态’一直是个人自由之保护措施不断蒙遭侵蚀的一个借口——此外,一旦这些保护措施被中止,那么任何一个掌控了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人都极容易确使这种紧急状态持续下去。”

  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主张,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只能被用于实施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不得被用来追求特定的目的。

  尽管遵循这项基本原则对于自由社会的正常运转来说是极为必要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人们力图长久维续自由秩序的目标受到威胁的时候,人们就不得不暂时中止上述那项基本原则的实施。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个人只须关注他们各自具体的目的,也只有在追求这些目的时候,个人才能最好地服务于人们的共同利益,但是偶尔也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捍卫整体秩序成了压倒一切的共同目的,无论是地方性的自生自发秩序还是全国性的自生自发秩序都不得不暂时被纳入组织系统之中。

  例如,当外敌威胁入侵的时候,当发生叛乱或不法暴乱的时候,当自然灾害的发生需要通过某种有效手段并采取迅捷行动予以救治的时候,我们就必须把这类强制进行组织的权力(powers ofcompulsory organization)赋予某人,这类权力在正常情况下是任何人都不得享有的。

  恰如一个竭力摆脱致命危险的动物一样,一个陷入这种状态的社会要想摆脱劫难,也不得不暂时中止它所具有的某些至关紧要的职能,即使是那些从长远角度来看属于该社会之存续所依凭的极为重要的职能。

  究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我们可以赋予政府以这种紧急状态的权力(emergency powers)又不致引发这样一种危险,即在绝对必要的情势过去以后,把持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人仍会继续运用该项权力?对这些条件进行规定,可以说是一部宪法必须做出决定的最为棘手且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紧急状态”(emergencies)一直是个人自由之保护措施不断蒙遭侵蚀的一个借口——此外,一旦这些保护措施被中止,那么任何一个掌控了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人都极容易使这种紧急状态持续下去。的确,如果重要群体所认为的唯有通过行使专制权力才能得到满足的所有需求都变成了一种紧急状态,那么所有的情势实际上都会变成一种紧急状态。

  有论者颇有道理地指出,谁有权宣告紧急状态并以此为由有权中止宪法的效力,谁就是真正的主权者;我个人以为,如果我们把这个论点略做些修改,那么这个论点就会更切合实际了,即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只要能够通过宣告紧急状态而攫取到这种紧急状态的权力,那么该人或该机构便是真正的主权者。

  然而,让同一个机构既有权宣告紧急状态又有权掌控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做法,是根本没有必要的。防止紧急状态权力被滥用的最佳方法似乎就是: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机构,必须据此放弃它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那些权力,仅保有这样一项权力,即它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废除它授予某个权力机构的紧急状态权力。

  在我们提出的那种理想型方案中,享有上述权力的机构显然是立法议会。因此在紧急状态的情势中,它不仅必须把它所享有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政府,还必须把那些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的权力也赋予当届政府。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立法议会中的紧急状态委员会必须是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

  这意味着,在立法议会没有召开全体会议的时候,该紧急状态委员会必须有权授予有限的紧急状态权力;当然,关于它授予政府的紧急状态权力的权限与期限问题,只能由立法议会在召开全体会议的时候再行决定。

  只要立法议会确认了紧急状态的存在,那么政府在获得授权的范围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将具有完全的效力——这些措施甚至可以包括对特定的人发布的具体命令,尽管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对特定的人发布这样的命令。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立法议会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地废除或限制它所授予的那些权力,还可以在紧急状态结束以后确认或废除政府在紧急状态期间发布的任何措施,并且有权向那些为了普遍利益而被迫服从这种非常权力的人提供补偿。

  当然,所有的宪法还应当对另一种紧急状态做出规定,这就是人们有可能在宪法的规定当中发现某种漏洞,比如说,人们有可能发现宪法规则对某些权力问题没有进行规定。

  众所周知,不论一项宪法方案经过如何认真的推敲和设计,只要我们仍想从中发现这种漏洞,那么这种可能性就不可能完全被排除;此外,社会生活中还会随时发生一些必须迅速给出权威性解答的十分紧迫的问题,否则,整个政府机构就会瘫痪。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某个机构有权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对这类问题给出一种临时性的解答,但是在立法议会、宪法法院或负责修宪的常设机构通过某种适当的法规填补了这些漏洞以后,这种特别决议也就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了。

  然而在此之前,人们可以把这种权力赋予一个纯粹名义上的国家首脑,使他有权以临时决议或特别决议的方式来填补这样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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