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明确法官惩戒对象
发布日期:2021-12-25 10:15:47 来源:人民网 作者:薄晨棣、李楠楠 编辑:刘志斌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最高法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规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明确了惩戒对象、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程序规定》要求,最高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官惩戒的对象限于实行法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不属于法官惩戒的对象。院庭长因监督管理责任造成裁判错误的,也不适用法官惩戒程序。

  《程序规定》规定,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审判执行岗位、退出员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还明确了当事法官在法官惩戒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出席听证,并进行陈述、举证、辩解。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定。当事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法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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