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逼逃犯落网:需依法处理,当轻则轻
发布日期:2020-03-16 15:05:44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金泽刚 编辑:擎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疫”中,数千名潜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成为“疫”外收获。

  据报道,截至2月22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共抓获逃犯678人,其中外省逃犯74人,涉嫌故意杀人3人;同一时期,江苏省公安机关共抓获逃犯481人,其中外省逃犯77人;安徽省公安机关共抓获逃犯452人,其中涉嫌命案在逃的有2人。也有不少地方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发布了许多类似逃犯落网的信息,加起来人数也不会少。

  有媒体还检索梳理了今年1月23日至3月4日这40天期间150件典型逃犯落网的案例,发现这些落网逃犯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其一,主动归案率非常高,其中,107人被抓捕,43人系自首;其二,命案要案占比大,涉及命案的落网逃犯最多,共有39人;其三,潜逃时间长,逃犯平均潜逃时间约为7年多,潜逃时间在20年以上的有27人,其中潜逃时间最长的达37年。

  因疫情管控紧而侦破的案件,或者抓获的逃犯,虽然给各地司法机关带来了小惊喜,但接下来如何公正处理这些案件也面临压力和难度。

  首先,嫌疑人若干年后的记忆和口供未必真实可靠,未必能达到法定的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审理刑事案件收集、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所以对口供之外的证据也要重视和收集,确保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由于落网案件往往已时过境迁,案发当初是否保存有完整的初始证据就是问题,现在再去收集证据客观性不强,可能性也不大。而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必须得遵守的。如果仅有嫌疑人口供,最终也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只能作出无罪等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其次,是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立案、侦查、起诉等)的有效期限。简单而言,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法定有效期,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得以此为由再进行追责。《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一般是依据相应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标准,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还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这些落网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潜逃时间都超过了20年,例如,云南省德宏州还有一起因放水灌溉引起的命案,嫌疑人刀某某潜逃境外达37年之久。

  由于最长追诉期限是20年,所以,从时间上看,那些超过20年的案件,就都应该研究是否还在追诉时效之内。

  当然,法律也规定,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应该是大多数逃亡案件的情形。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这种报请最高检核准的情况毕竟只能是极少数特别严重的案件,原则上,超过追诉时效的一般都应该不再追诉。

  除了证据和时效问题,这些落网逃犯躲藏这么多年之后再被追究,其社会危害性是否已经减弱,对他们的处罚是不是可以尽量从轻呢?

  的确,在这些案件中,除了涉嫌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罪行之外,像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早已修改了,犯罪数额已显著提高,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他们可考虑不再处罚,至少也要从轻考量。对于其他诸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不是很严重的罪行,如果发生在多年之前,根据当年刑法的规定,只要犯罪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外逃的,也很可能超过了追诉时效,可不再追诉。对于那些有自首情节的,则完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事实上,从刑罚处罚的目的来看这类案件,这么多年再也没有重新实施新罪(被抓),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明显改善,人身危险性已经不大,处罚的必要性也就降低了,而这也正是刑罚制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疫情之下的逃犯纷纷落网,对社会治安防控乃至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启示,但落网之后,如何处理,除了依法依规从轻考量之外,还需要考察多年来社会情势的变迁,以及行为人自身的悔改程度。这不仅是保障当事者权利的要求,其实也关涉社会的稳定与进步。这也是正义的另一种表现吧。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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