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发布日期:2020-06-01 15:17:23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澎湃新闻 编辑:擎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别迟疑,立即告诉警察叔叔!

  日前,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报告责任主体、应当报告情形、追责机制等作了规定。比如,对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也要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

  近年来,社会对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的关注意识和干预行动,都有明显强化。但是,对侵害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置上的不确定性等,依然掣肘着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原因之一,在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上报、处置,存在一个“真空”地带。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的自我保护、维权意识,若缺乏有效的外部关注,大量的侵害行为和线索很容易被轻视乃至放过;另一方面,即便受害者报告给家长、学校、机构,后者或担心打击报复,或因证据不足,或害怕声誉受损,容易掉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惯性处置路径之中。

  要及时遏制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意见》由此而生。它通过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时导入国家强力处置体系,以提升司法对相关违法犯罪的真实规制力,尽力压缩“私了”和隐瞒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社会也是一种观念教育:侵害未成年人,不是可以关起门解决的“私事”,更不是“怪叔叔”开玩笑,而是违法犯罪。这对社会正确认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性质,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具有警示作用。

  《意见》中规定的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既包括“常规项”——国家机关、相关公权力组织和公职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职责的各类组织及从业者,也进行了延伸——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校车服务提供者、旅店、宾馆等。这更是实实在在的责任倒逼,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在最高检近日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中,有学校保安猥亵女生后企图以“赔钱”和解,有父母长期家暴孩子未能及时被发现;也有医生和教师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高度警觉、及时报告。可见,《意见》中的规定,深具现实基础。它出台后,会让此前没有报告意识的人绷紧这根弦,让已有意识者更有底气站出来。说到底,强制报告,是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当然,要真正做到让所有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无所遁形,需要各个责任主体紧密配合。机构或个人有案必报,公安机关有案必接,哪个环节都不能掉链子。唯有形成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严密闭环,才能消弭罪恶阴影,让孩子们在阳光下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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