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辅警立法,用制度界定权责、提升职业荣誉感
发布日期:2020-08-06 16:49:19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刘昌松 编辑:擎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一个月公示和征求意见,近日提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年来围绕辅警话题,曾引发不少舆情,似乎在公众的刻板印象当中,辅警等同于“临时工”“背锅侠”。辅警本身的职业前景不明确、职业荣誉很低,包括收入较低、难有可靠的职业保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辅警发挥辅助公安工作的职能。

  这次《草案》也是针对“背锅侠”的积弊有的放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草案》规定,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当然,辅警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不能只是笼统的这一句话,而应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草案》对此确有较好的体现。

  首先,《草案》提高了辅警的入职门槛,应聘辅警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只有退役军人或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的,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招聘辅警没有入职门槛的状况,避免将素质太低,尤其是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招进辅警队伍。

  其二,《草案》对辅警的待遇、晋升渠道作出规定,提升辅警察职业荣誉感。《草案》规定,辅警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并由财政预算保障,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因工牺牲同样可评烈士,并建立健全辅警层级晋升、考核奖惩、薪酬调整、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辅警就成了一个有前途、有希望、有职业荣誉感和让人珍视的职业种类,改变过去辅警的月工资畸低,有的只有几百元,由使用单位用从机动经费中支付,随时可能解聘的“临时工”状况,出事后让其背锅,辅警自身也毫无可惜感。

  其三,《草案》对辅警的工作范围作出明确,尤其是对不得从事的工作划定“雷区”,若让辅警在“雷区”作业,出事了就是所在单位和正式警察的责任,辅警背不了锅。《草案》明确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枪械、武器、弹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意即只能配合正式警察执法,这其实是“辅警”名称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草案》却没有该规定。《草案》虽规定了“辅警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人民警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这只是辅警察自身的责任,也规定了“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是单位对外的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对辅警瞎指挥或放任辅警滥作为时,有关正式警察包括领导应为辅警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公众对辅警成为正式警察的“背锅侠”之担忧并未完全消除,这方面不妨做出更明确规定。

  我国警察与人口的比例只有万分之十一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为万分之三十以上,可见我国警力配备严重不足。即使英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警力相对充足也使用辅警,因此可以说,大量使用辅警在我国有其必然性。拿河南省为例,现有公安民警8.7万名,辅警8.27万名,这么庞大的人员,参与的又是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公共安全辅助执法事务,通过立法全面规范和管理这支队伍,使辅警成为很多青年人向往和有职业荣耀感的职业,也是必然选择。

  上述《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还只能算是政策而不是行政法规。河南人大的《草案》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立法,期待其进一步完善,为将来其他省份的地方性立法和全国立法提供良好的范本。

  (作者刘昌松系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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