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速“主责变同责”,可有什么猫腻?
发布日期:2020-09-14 17:20:37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于立生 编辑:擎

  日前,广西桂林市机场路交警大队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争议。

  5月27日,29岁的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沿临桂区321国道机场路严重超速行至陆家村掉头口,撞上正掉头的一辆路虎牌SUV,致使路虎车乘客蒋珍鸾当场死亡、司机汤建民抢救无效死亡。起先,机场路交警认定超速车负主责,掉头车负次责;后经王某某申请复议,8月26日,又改为两车负同等责任。此事引起汤建民女儿汤女士强烈不满,9月11日表示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发时,王某某驾车由东向西严重超速直行,汤建民则是由南向北行驶再西转掉头,路虎车右侧被凯迪拉克撞上。两车行车路线垂直,直角处即撞车处。

  经机场路交警鉴定,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凯迪拉克车发生碰撞前5秒至0.5秒的车速,达到170-173公里/每小时。这是限值的双倍还多,简直风驰电掣一般。这5秒时间的择定,是有讲究的,其中1秒,是推定刹车后车辆基于惯性作用匀减速驶停时间,即制动时间;还有4秒,则是预留给司机的应急反应时间。

  170-173公里/每小时,即47-48米/秒,可计算出,事发5秒前,严重超速的凯迪拉克尚距正要掉头的路虎车235-240米处。

  固然,车辆掉头前需观察路面情况,掉头车须礼让直行车先行通过。这本是交通常识,也是法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掉头……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但是,在直行车尚距离自己235-240米远时,有谁会认为掉头是不安全的,会妨碍到直行车通行?凯迪拉克车飙到170-173公里/小时,达限值双倍还多,严重超速,已非“正常行驶”车辆。要是正常行驶不超速,不说其他,单这235-240米距离,就至少11秒才能通过。而在这11秒里,路虎车通常该掉头早掉过了,又哪里会给撞上?

  机场路交警起先认定超速车负主责、掉头车负次责;后又改为两车负同等责任,简直令人匪夷所思。若是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司法机关采纳,对于涉事双方权益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第一,王某某会被免于刑事立案公诉。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负事故主责,致死一人,即达立案追诉标准;而负同等责任,则致死三人以上,才会被追究刑责。

  第二,既然责任划分五五开,那民事赔偿一块,王某某也无需为汤建民的死亡作出赔偿,只需对蒋珍鸾的死亡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机场路交警以“复核只限一次”(机会已为王某某所用)为由,驳回汤女士的再复核申请,确有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有此规定。不过,建议汤女士“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实属误导。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参考,采信与否还在司法机关。单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对当事人权益发生实质影响,所以,并不具可诉性。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5年1月5日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件,早有明确说法。

  但汤女士也并非没有权利救济渠道。若是王某某因只负“同责”而不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汤女士不妨单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汤女士可通过充分说理辨驳,让法庭在经缜密审查后,对机场路交警出具的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

  同时,也不妨报请检察机关介入,进行法律监督,查查双倍超速车主王某某“主责”变“同责”的蹊跷背后,又可有什么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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