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痛无良房企的“脸”,才能为消费者“护脸”
发布日期:2020-11-23 16:53:51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朱昌俊 编辑:擎

  日前,备受关注的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浙江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要求游客“刷脸”入园的做法“超出必要,不具正当性”。这一判定被视为是法律为民众“护脸”,对划清人脸识别的应用边界具有风向标意义。

  然而,明“刷”可避,暗“刷”难防。

  有媒体调查发现,如今很多售楼处的摄像头,是伪装的人脸识别系统。它可以对看房者进行全程高清晰度跟拍,不仅采集脸部信息,后台还会将手机号、所有来访记录进行匹配,以便于“精准营销”。售楼处对此不会有任何提示,更不会告知看房者。因为怕“戴口罩也能被识别”,不能享受相关折扣,有人戴头盔去看房。

  与一些动物园、小区启动人脸识别系统,是打着“安全”“便利”幌子不同,售楼处的“无感”刷脸,连遮羞布都不要了。它是为了让房企区分看房者是什么类型,从而采取不同的销售方案和利益分配。换言之,是为了房企精准获客和留存潜在客户。用网友的话说,每个被“无感”识别的看房者,都成了房企眼中“穿着衣服的数据”。房企这种“一切数据皆可变现”心态强烈到,看房者明确要求删除人脸图片时,他们也会坦然拒绝。

  显然,房企为一己之私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是对公民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的粗暴侵犯。这与时下社会对于人脸识别滥用风险的警惕和相关立法方向,都背道而驰。

  《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定下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经被收集者同意”的总基调。今年10月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定: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最近正征求社会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对照以上法律,售楼部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不仅没有告知看房者,反而存在刻意隐瞒的嫌疑。在收集、使用和存储等环节,更经受不住合法性与必要性的审视。成为行业心照不宣的普遍操作背后,是房企以违法违规的吃相无底线逐利和“法不责众”的心态。

  另外,使用人脸识别将看房者分为不同类型——比如是房企营销招来的客户,还是房产中介的引流;是第一次看房即购房者,还是多次看房后才购房者——给予不同的优惠力度,本身就涉嫌价格和服务歧视,这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

  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本无原罪,但它的应用不能没有规矩、没有边界,尤其不能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的违法违规边缘疯狂试探。是时候对照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系统性清理了。对售楼处采用人脸识别这种更隐蔽也更肆意的痼疾,法律尤其不能“无感”,要以打痛无良房企的“脸”的力度,为看房者“护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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