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劣迹艺人,理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21-03-17 16:02:45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从易 编辑:擎

  明确了!有劣迹艺人参与的节目将限制播放。

  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换句话说,对劣迹艺人的惩处,即将有法可依了。

  劣迹艺人是指从事过违法或不道德活动的一类艺人,比如吸毒、赌博、嫖娼、出轨等。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享受着将公众关注度转化为较高酬劳的优势,其一举一动也对社会产生示范效应,也就理应承担比普通人更严苛的道德标准审视。明星一旦有劣迹行为,其代价除了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外,也应包括职业发展受限。

  此前,针对劣迹艺人,相关方面一直动作不断。比如广电总局在2014年就发布通知,明确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的电影、电视剧及代言的广告节目也被叫停。

  2020年,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电视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立了对劣迹艺人的联合评议惩戒机制。上个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

  可见,此前对劣迹艺人的处置,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导致执行时缺乏力度,且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业内普遍是观望态度,各行其是者多。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广播电视法》最终落地只是时间问题,这无疑是一大进步:提升了现有的监管规格,对劣迹艺人的态度更明确、权威。

  不过,具体怎么算“必要的限制”,还需仔细斟酌。

  眼下对一些劣迹艺人的惩戒,呈现“一刀切”倾向:违反法律与违反公序良俗的,一样被“封杀”;只要是劣迹艺人,不论恶劣程度,其参与的影视剧,一样被“雪藏”。

  其实,对劣迹艺人的惩处,不仅关系艺人本身,也牵涉到投资方、制作方等群体。譬如一家著名制作公司,因投资的某部作品中有一位主演是劣迹艺人,导致作品无法顺利播出,公司损失上亿元,至今仍未从低谷中走出。

  这么说,不是为劣迹艺人开脱,而是说针对不同严重程度“劣迹”的艺人,需要区别对待,给予相匹配的惩戒办法。这对劣迹艺人来说是公平问题,更是为了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影视行业是重投资行业,一部影视剧动辄耗费千万上亿元的投资,也是无数工作人员的心血,如果因为制作过程中有艺人出事,就无差别地被封杀,会挫伤行业的信心。

  因此,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必要的限制”,尤其是对劣迹艺人的判定标准、惩处措施,要有更清晰的界定、接地气的实施细则。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提出对劣迹艺人的惩戒应分等级:如果犯的错太严重,就永久封杀,受牵连的影视公司可以向劣迹艺人索赔;“如果错误不是太严重,可以给一个禁入的期限,惩戒期满,艺人可以复出,受其牵连的作品也可以播出”。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善意,对行业信心和发展也是一种保护。

  当然,新的问题来了:谁来分级?如何分级?“制裁期”如何确定?不妨借着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契机,动员行业内部和公众畅所欲言、献计献策,让“必要的限制”成为“清晰的限制”。

  总之,对劣迹艺人进行必要的职业发展限制,公众是乐见其成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业的发展就有了指南针,艺人心中有了“定盘星”,从事演艺活动时才不会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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