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发布日期:2014-03-14 08:09:13 来源:BR中文网 作者: 编辑:

  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予以考虑。

  1、信息科技风险

  因为互联网对金融的渗透,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

  对信息科技风险的主要监管手段包括:使用监管指标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比如基于损失分布法的计量方法)。

  2、“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所谓“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

  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系统中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

  第二,他们的投资小额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失效;

  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

  第四,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涉及金额可能不大),对社会的负外部性很大。

  因此,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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