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评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明确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具体而言,“一般公务用车”指的是哪些车辆?取消这类车辆的意义何在?
胡星斗:“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处理日常的、非紧急的工作事务的车辆,比如参加会议、办理公事。这一类公车占到了公车的绝大部分。一般而言,非医疗、消防或者警务的单位,不会有太多紧急用车的需求——如果要赶飞机、赶会议,完全可以打车,调用社会车辆,或者坐地铁,而没有必要专门配车。取消这类公车,能够节省下来的开支是相当可观的。
而且,公车维护的成本往往比社会车辆的成本要高许多,因为是公款支付,浪费现象严重,如果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维修报账很可能会虚报、高报。改革之后,公车部分被取消,走入社会化,车辆维护交由市场化后的企业,潜在的腐败和浪费空间被压缩,也能节省一大笔开支。
青评论:根据1994年《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副部级以下官员不允许配备专车。但事实上,许多副部级以下的干部也违规配备了专车。我们注意到,在《条例》中,出现了“定向化保障用车”的说法,在此前,并没有这种概念。“定向化保障用车”指的是什么?它有没有可能成为违规公车“洗白”的工具?
胡星斗:“定向化保障用车”确实可能成为一个灰色的地带,像是一套政策的一个“缺口”,但这个“口”并不是堵不上的。“定向化保障用车”应当规定标准、价格范围和使用范围,对这类车的数量和规模都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比如说,每一级政府只能设立一个定向化保障车队,而非每个部门都有、每个局都有;预算和支出,也需要严格控制。未来应当出台专门的条例,来明确定义它、规束它,并且每次使用都要进行登记。
青评论:《条例》还明示,车改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您认为,在现实的条件下,“公务交通补贴”怎样才能算“适度”?应该如何制定和控制这一标准?
胡星斗:补贴标准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较频繁使用公车的公务员,车改后应获得的交通补贴可相应较多——而非根据行政级别制定标准。
青评论:此前,多地进行过公车改革,多以交通补贴的形式代替公车,所谓“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按级别制定标准,有“福利化”的倾向,违背了“提高公务效率”的本意。
胡星斗:对,那些补贴事实上成了福利。职位高的公务员,可能并不需要经常出门办事,反而是职位较低的办事员,公务出行的需要较多。根据职位高低发放补贴,让实际需求和补贴数额发生倒置。
青评论:如果按照需求制定标准,交通补贴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严格的实报实销,另一种是根据以往使用情况估算出大概的标准,定额发放。您觉得哪一种更合理可行?
胡星斗:实报实销是未来公务活动费用结算的标准形式,是大势所趋。但现实情况下,逐步推行更为稳妥。目前阶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双轨制”:每个公务员领取基础交通补贴,甚至可以根据职位高低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数额应该比较低,最大限度减小其“福利”的色彩;基础补贴之外,再根据各人工作需要,在有上限的前提下实报实销一部分。用这种方式过渡,推行起来难度会小一些。
公车改革应更多着力于监督
青评论:《条例》称,公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对此轮公车改革,有人担心,被取消的公车会借助其他的途径“复活”。比如,以原有的公车车队成立一个公司,仍旧专门向原部门提供服务,甚至在租赁中,还可以借机寻租,捞取利益。
胡星斗:对,确实存在寻租的空间。因此,对于拍卖和招投标的过程,需要严格规范。比如,把公车都集中到市一级,集中拍卖,参与竞拍的人必须足够多,形成真正的竞争。此外,车队一定要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党政机关使用车队服务的经费,也一定要公开。
青评论:如何最大程度避免寻租?
胡星斗:从经济学上,要避免寻租或者道德风险,就要让监督者在其中分享利益。比如说,鼓励公民举报,举报者有奖。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只要纳税人有官员贪腐或者浪费公款的证据,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官员,如果胜诉,起诉人可从追回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此外,还应该制定举报人保护法,保护举报人免受迫害打击。当然,举报的前提是公开。西方国家的公车,都有专门的车号、颜色,易于辨认,并且通过电子导航全程跟踪公车的行车路线,这点我们国家也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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