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所谓“拐卖妇女”的实质是什么?无论她们认命与否,不改变这一事件的刑事性质:整个事件,从供给端的人贩子到需求端的所谓“丈夫”,都是对女性持续实施了多种严重犯罪的恶性罪犯;既然是罪犯,无论被强迫的女性追诉与否,法律都应该追诉到底。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无疑,解决被绑架、贩卖、奴役的“失权女性”问题,应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题中应有之义,并且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因为事关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一旦解决可以极大抬高每一位女性、每一个人权利保护的水位,刷新司法文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