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该街拍视频被拍摄者上传自媒体,并不存在肖像权问题,更无肖像权受侵害之说。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当事人“知情同意”的豁免。其次是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价值判断的结果。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胡某勇系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纳税人的俸禄,享受着社会给予的荣誉,理应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其肖像权保护低于普通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