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世价值”的哲学思考
发布日期:2015-05-27 23:39:31 来源: 作者:李鹏程 编辑:袁啸天

  对任何哲学问题和哲学范畴的深度破解和正确理解,都应该密切联系于人类哲学史和人类的一般历史。在当代全球化的时势中,讨论普遍价值问题,尤其要联系于近代以来人类跨文化交往的历史。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应该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设定“普遍价值”是人类对自我存在的合法性进行论证的需要。众所周知,任何一个文明共同体存在于世界上,不但是一个体质人类学意义上的实体性的人群存在,而且都必然是一个文化存在,这种文化存在的基础的自我意识形态,就是对自己存在合法性的价值阐释和价值论证。这种阐述和论证就是这个文化、这个文明体对于自己存在的自信心和自我合法性的基础设定,这就是文化圈(文明体)的自我意识的价值关怀。在这种关怀中,自然而然地包含着一个目的在于“肯定”本文明体和“发展”本文明体的“价值系统”的设定。这个被设定的价值系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该文明体的“核心价值体系”。对核心价值体系的论证,一般都要在对本文明的普遍合法性的三个话语陈述中进行。

  第一个陈述就是对文明体本身的终极关怀价值的宇宙论论证或者神学论证,把本文明共同体的存在价值联系于最高神圣或者万全宇宙。例如中国古代“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神话故事。

  第二个陈述就是对本文明体的伦理道德价值(包括风俗习惯)的普遍有效性的设定和对其优越性的论证。这是文明体对自身内部的人际关系的人文价值的自我设定与诠释。各个文明体都有这方面的经典文本,而且,文明体内部的价值设定,都必须有自身的一元统一性。尽管文化模式各不相同:或者是单一排他的一元化模式①,或者是多极互恰的一元化模式②。但无论如何,一个文明体内部的诸多价值,在人文关怀层面必须是具备逻辑统一性的,因而必须要有一个普遍性的价值作为对它们的综合与总括。

  第三个陈述就是对文明体存在空间的普遍性价值的设定,以确立文明体的中心价值以及对中心外部和周边的文化价值的态度。例如中国的万里长城,说明中华文明的空间价值设定,在与外部的强力对峙关系上是防御的消极性,却无进攻、扩张侵略的积极性;而中国通向西域的“丝绸之路”,则又说明中华文明的空间价值设定,在与外部的人文交往关系上,具有大度开放的积极性。从总体上来说,中华文化对域外文明实行的价值是“修德教化”、“怀柔来远”以及“和而不同”的文化策略。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文明体在其空间的价值设定上,都确定并确信自己的文化价值是世界空间的价值中心,因而,本文明体的这个中心价值就是整个世界的普遍价值。在该文明与周边文明以及外部文明发生文化干涉时,它的跨文化价值性质就明显地展示出来。例如,1405年至1433年的郑和下西洋的七次航海,所宣示的中华文化的中心价值是“际天极地皆王臣”的一统天下的世界观;而从1488年到1522年欧洲人进行的海外四次大航行和大发现,所宣示的欧洲文化的中心价值是欧洲中心主义的“强力价值”。

  人类的广义全球化的历史就是从欧洲殖民地开拓者以欧洲中心论的普遍文化价值心态,对欧洲以外的其他多种文明的人们欺凌、侵略、掠夺、屠杀和奴役的种种恶行中开始的。随着欧洲殖民主义者的这种政治经济活动,它们也把欧洲人的精神文化价值向全世界强力推行。欧洲殖民者只认可自己的文化价值是世界上唯一的文化价值,因而也就是普遍有效的价值。耶稣会士在全世界进行的基督宗教文化价值的传播,使得天主教所信奉的文化价值的“普世”性质得到了全球性的“发扬光大”,这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的原原本本的真义。而与此同时,西方的世俗人文价值观、社会科学价值观和自然科学价值观也都在五大洲四大洋的各个文化圈中成为占领文化空间的强势价值。

  但是,与此情势相悖的是,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总是引起各个非欧文明人民的反抗,这迫使欧洲殖民者不得不关注殖民地原有文明体的文化价值与自己本文明体文化价值的异同关系,以便使殖民主义的财富掠夺和政治压迫脱去赤裸裸的野蛮而披上文明的外衣。于是,研究殖民地文化的“人类学”和“民族学”作为西方文人热衷的人文学科就逐渐形成了学术气候。这种研究的进行过程作为研究者本身的无意识的理性反思过程,使得一些有识之士看到殖民地的风俗和文化,不可否认地也是“人类”文化,它们都有着和欧洲文化一样的模式、结构要素和功能要素,因而,它们也是人类文明的常态形式,只不过它们与欧洲文明有着不同的生命和文化表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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