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6日,转账8635元;3月7日,转账9143元;4月3日,转账7794元……本以为每笔工资清清楚楚,却被认定为一笔糊涂账。由于说不清哪些是工资、哪些是材料款、哪些是报销款,11月16日,吴国瑞告诉记者,他申请辽宁沈阳某装修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5700元,没有得到当地仲裁庭的支持。
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发放工资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前提是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并且用人单位应在转账说明上注明款项是否是工资以及工资明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转账说明,这让一些雇主钻了空子。因为不对公账户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有逃避社保缴纳和个人纳税的嫌疑。一旦进行转账说明,也就留下了违法证据。同时,也不排除用人单位恶意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虽然有律师提醒,工资发放渠道优先选择现金签字、银行转账等方式。实在需要以移动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备注好内容。但是,如果不备注好内容而没有任何代价,哪个想钻空子的用人单位会备注好内容呢?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约定工资8500元,按实际上的微信账单,平均每月支付8647元,吴国瑞既不能提供证据说公司承诺少发30%工资,也不能证明多发的是材料款和报销款,驳回了吴国瑞的请求。
笔者认为,这个说法值得商榷。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吴国瑞怎么能说得清哪些是工资、哪些是材料款、哪些是报销款等等款项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其中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吴国瑞的工资是否发少了,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在移动支付时没有转账说明,又拿不出其它证据说明足额发放了吴国瑞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补发吴国瑞所说少发的30%工资。
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也明确,“对位有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用人单位都把这些落实好了,就完全可以避免移动支付工资成糊涂账。
据记者调查,吴国瑞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现在,越来越多企业用移动支付方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但一些企业将工资、材料款、报销款混发不说明;现金、微信、家属银行卡多渠道发放不备注;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数额不固定,容易产生纠纷。这就要求劳动仲裁部门用好举证责任的相关条款,凡是用人单位移动支付没有转账说明或说明不清的,仲裁部门就可以不认定转移支付的是工资款。这就倒逼用人单位必须在移动支付时做好明确的转账说明。现在微信转账说明可有60字,完全可以做到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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