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新规:能否扭转劳动力短缺?
发布日期:2026-06-03 07:12:35 来源:长三角城市网 作者: 编辑:擎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劳动力短缺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2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该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方面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这项新政能否真正改变劳动力短缺的局面?本文从积极作用、现实制约与国际经验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积极作用:为“银发就业”扫除基础障碍

  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前,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长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虽然有继续就业的意愿,却因工伤保障缺失、工资支付不规范、休息休假无据可依等问题望而却步。有研究显示,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已达约1.16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口的相当比重,但长期处于法律保障的真空地带。新规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在工伤保险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覆盖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这一变化具有实质性意义。一方面,它有效化解了超龄劳动者“受伤无人管、欠薪无处诉”的核心顾虑,使“敢就业”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它向社会释放了鼓励银发人力资源再利用的明确信号,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新评估超龄劳动力的价值。有劳动法学者指出,《暂行规定》“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保障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超龄劳动者劳动事实,以保障基本权益为切口,实现精准保护”。从劳动力供给角度看,新政至少能在边际上增加愿意继续就业的超龄劳动者数量,从而部分缓解服务、安保、保洁、农林辅助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用人压力。

  二、现实制约:劳动力短缺的多重成因无法单靠权益保障解决

  然而,将劳动力短缺的根本扭转寄望于一部权益保障规章,并不现实。劳动力短缺的背后是更加复杂的结构性、观念性与技能性难题。

  当前就业市场上,“有人无岗”与“有岗无人”并存。超龄劳动者现有的技能储备与就业方向,多集中在保安、清洁、仓储辅助等传统低技能岗位。而社会真正紧缺的养老护理、康复辅助、智能制造辅助、社区服务等新兴岗位,往往对数字工具使用、基础设备操作、沟通应变能力有较高要求。“数字鸿沟”与“技能鸿沟”并非权益保障所能弥合。相关研究显示,50岁以上的劳动者群体受教育年限相对有限,虽有工作经验,但在技术快速迭代背景下面临显著的数字技能短板,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普及进一步拉大了这一差距。

  与此同时,企业招聘中长期存在的“年龄门槛”根植于用人单位的成本考量与刻板印象。不少企业管理者认为超龄劳动者体力下降、学习能力弱、用工风险高,即便法律提供了平等就业的制度基础,实际录用意愿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显著提升。有观察指出,就业市场上仍存在不易察觉的隐性年龄限制,如招聘平台算法自动筛选简历时剔除超龄候选人,或面试中以“岗位匹配度不足”为由拒绝大龄求职者。政策落地与观念转变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

  此外,超龄劳动者的技能提升、职业转型更需要系统性的培训支持。目前,面向大龄群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项目数量有限、方式单一,缺乏针对成年晚期学习特点的课程设计。部分地方已开始探索,例如一些地区为大龄劳动者提供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物业管理等职业技能培训,但此类实践仍属个案,尚未形成全国性制度。没有成体系的“再学习—再就业”闭环,仅靠权益保护很难帮助超龄者跨越岗位转换的门槛。由此可见,权益保障只是第一步,无法单独应对劳动力短缺的结构性困境。

  三、国际经验:系统化“组合拳”才是关键

  从全球来看,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了系统化的应对策略。以日本为例,除了通过《高龄者雇佣安定法》禁止年龄歧视外,该法还要求企业不得规定60岁以下的退休年龄,对于退休年龄低于65岁的企业,须实施持续雇佣措施直至65岁,具体包括将退休年龄提高至65岁以上、取消退休年龄规定,或完善对所有有继续就业意愿员工的再雇佣制度。同时,日本还建立了“继续雇佣制度”与“银发人才中心”,并配套企业雇佣奖励措施。

  德国则从激励角度出发,允许“渐进式退休”,鼓励超龄劳动者以灵活工时继续参与生产。自2026年1月1日起,德国推出了“活跃养老金”制度,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雇员提供每月最高2000欧元的税收减免,同时为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缴费优惠。德国联邦政府还放宽了对退休人员继续雇佣的合同限制,旨在通过灵活的用工安排延长老年劳动力的就业周期。这些国家的共同经验表明:单纯的权益保障可以解决“不敢干”的问题,却无法自动解决“干不了”“没人要”的问题。真正有效的政策应当是包含法律保障、经济激励、培训赋能、岗位开发在内的系统性组合拳。

  基于上述分析,要真正缓解劳动力短缺,还需要在构建超龄群体公共就业服务与技能培训体系、给予雇佣企业适当社保补贴或税收优惠、开发适合超龄劳动者特点的弹性工作岗位、推动社会层面年龄平等文化等方面持续发力。从“保障权益”到“激活潜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而《暂行规定》的出台,不失为一个正确且关键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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