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苍蝇的诞生:西方犯罪学视阈下的贪腐形成
发布日期:2014-07-30 14:06:52 来源: 作者:付晓雅 编辑:

   【摘要】在与亲密群体的交往中,公职人员学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和动机;文化目标和制度性手段之间的不相适应,导致公职人员紧张情绪的产生;相对剥夺感的存在,心理不平衡加剧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动因;为了顺利地实施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人运用了将自身行为合理化的中和技术,减轻了对自身行为的罪恶感,瓦解其心理防线,强化犯罪心理,从而顺利实施犯罪。

  【关键词】不同交往;紧张;相对剥夺;中和技术

  贪污贿赂犯罪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中的顽疾,它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的十八大郑重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我国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因和外因,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总体观之,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研究尚不成熟,特别是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相关解析多是列举式的,这种研究现状很难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提供科学的指引。西方犯罪学罪因理论研究历史悠久,流派众多,成果丰硕,很多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贪污贿赂犯罪,本文拟以西方犯罪学部分理论为视角,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进行的解析,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同仁对此类犯罪问题的重视。

  一、不同交往理论---与亲密群体的交往中学会了贪污贿赂犯罪

  不同交往理论由美国现代最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在他的《犯罪学原理》中,他把这一理论概括为九个命题。主要包括,犯罪行为是学习得来的;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等。[1]

  美国心理学家班都拉用“社会学习”来概括这种现象。他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通过观察犯罪行为而学习获得;人们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深受社会环境中有关因素的制约。他进一步指出,人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犯罪行为的全部技能,而必须学习这些技能。通过观察学习和亲身经历两种方式获得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模式。一定的环境前提会增加以后违法犯罪行为方式的可能性。[2]也就是说,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外在环境是“鼓动者”,其中之一为示范性鼓动者,即在他人的示范性作用之下发生的。

  心理学派的代表人物考夫卡和勒温等人则把环境或个人看做是一种整体的存在,任何具体的心理和事件都在这个整体的制约下发生和变化[3]。人在职场当中,自然需要遵守职场的规则,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其个人特性通过群体成员个体加工融合为一种群体心理,并积淀为一种群体心理环境。它是群体成员通过模仿、暗示、顺从等心理影响,使成员行为趋于一致。群体是一种形态,群体中客观的人际交往,为不同成员表达个体态度创造了条件。在犯罪群体和亚文化群体中,往往充斥着大量与法律或主流文化相悖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客观的人际互动、对群体的依赖,促进了不同个体态度与行为的相互学习,激活了个体潜在的犯罪意向。[4]

  不同交往理论能够用来解释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贪污贿赂犯罪人并非天生而来,贪污贿赂犯罪也并非一蹴而就。相反,很多公职人员在刚刚参加工作时,也都怀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一定的成绩,这也是他们时常得到提拔重用的原因。但后来他们却堕落成为腐败分子,这其中有自己的主观因素,也有社会氛围,即周围环境特别是官场文化和潜规则的消极影响。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在社会生活中同样适用。受到官场亚文化的影响,一些公职人员逐渐向歪风邪气妥协,违法犯罪,或与其他犯罪人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坑害国家利益。原湖南郴州宣传部长樊甲生犯罪后说:“在县里任职时,我坚持逢年过节不收礼,建设项目不打招呼……,到市里任职后,开始我仍然坚持这些自己定的原则,但一段时间后,发觉自己这样做,生活圈子会越来越小,工作圈子里的人也觉得你不近人情,与一些领导的关系也不便沟通。”最终他没能守住原则,从逢年过节收礼到来者不拒,对领导也由不送礼发展到送礼金。“工程领域都是这样,大家都在‘拿’,也没有什么后果,我就在诱惑下随了大流。”这是被称为“绿化贪官”的重庆江北区绿化工程处的罗开静的抱怨。而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彭晋镛则说:“看到别人都在弄钱,我不捞钱,感到孤独。”进而他十分错误地认为:“人人皆醉,不能唯我独醒;多人皆腐,不能唯我独廉。”这些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嫌疑,但也道出了很多公务人员犯罪的外在原因。即在交往中,在与亲密群体(同事、领导)的频繁接触中,不少职人员逐渐接受了亲密群体的犯罪态度,学会了犯罪的手段,增强了犯罪的内驱力。当外界的影响作用超过了内在的信仰时,态度便无法决定行为,当个体与周围的人不太一样时会感觉不舒服,由于群体压力而引起的个体行为或信念的改变是客观存在的。[5] 在群体的影响或压力下,个体时常会放弃自己的意见或违背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言论、行为保持与群体一致。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这种方式去适应社会。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中,在金融、建筑、组织人事等领域往往一带一串,一挖一窝。[6]犯罪分子心照不宣,你行我效,互相学习,这便是不同交往理论最好的注脚。

  另一个印证不同交往理论的现象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年轻化。据资料显示,2005年至2010年间,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35岁以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12.9%。2005年至2010年,浙江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35周岁以下的有230人,占总数的16.03%。从江苏省丰县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情况来看,40岁以下干部犯罪的比例已高达57%,其中35岁以下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达61.1%。[7]更该引起重视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李继华的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显示,自1998年至2000年10月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该检察院反贪局查处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占查办案件总数的17.6%,他们犯罪时的平均年龄只有25.6岁,据此,他提出了“26岁腐败现象”。年轻的公职人员,才刚刚踏上工作岗位,本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但是他们却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成为令人不耻的罪犯,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在与同事、领导交往的过程中,耳濡目染了权钱交易的行径,逐渐接受了公权私用的错误观念,形成了以权谋私的动机,最终陷入贪污贿赂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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